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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說明: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筑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并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應當載明當事人的自然概況/違法的事實/適用處罰的法律/告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的時間等內容.程序是調查取證-在法定期間內下達處罰決定書-送達處罰決定書 縱橫法律網 劉裕庭律師
1、案件受理登記2、現場勘察記錄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應注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4、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簽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后交領導審批同意后做調查筆錄)。5、做《調查詢問筆錄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筑。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9、送達回證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11、填寫《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將《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報區政府備案。12、簽發《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13、簽發《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限其在7天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14、送達回證(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可以一次性同時送達)。15、7天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16、簽發《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17、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18、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1個月)。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制作強拆現場筆錄,此時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三個月后,達到行政復議、訴訟期時間要求。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 一、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 二、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 三、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 四、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說明: 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 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筑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并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 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筑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規劃使用性質建設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筑。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提起行政訴訟,除存在法定情形外,原則上行政行為不中止執行。法條鏈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沒有簽約的,強制拆遷程序即會啟動,但是,啟動強制程序并不等于房屋立即會被強拆,這中間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大致會經歷以下程序:第一步,制定具體補償安置方案并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在此期間,地方政府一般會組織一到兩次的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進入第二步,申請市、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市、縣國土資源局收到申請后,一般先向被征收人發出《交出土地通知書》,如果被征收人無動于衷就進入第四步、即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后,應當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既不復議,也沒訴訟,又不簽約的,拆遷方就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那么強拆就會隨即而至。
不是。如果是合法拆遷的,征收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條鏈接:《行政強制法》1、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4、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5、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6、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法律沒規定不能低于多少時間,難說不合理。
(一)網格與責任 1.全區違法建設防控工作實施網格化管理、分級負責制。 管委會是第一級責任網格,街道辦事處是第二級責任網格,各村、社區是第三級責任網格,規模較大的社區可以住宅小區為單元劃分責任網格,網格劃分要符合實際工作的需要。 2.管委會是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一級責任主體,行政負責人是本區域內防控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街道是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二級責任主體,行政負責人是本轄區內防控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各村、社區是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三級責任主體,行政負責人是本轄區內防控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3.管委會對本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工作負總責,負責領導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工作,組織開展檢查、考核,協調解決違法建設防控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兩街道負責落實本轄區的防違、控違和拆違工作任務,每個網格落實專人負責,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訴快速處置機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行動,并做好后續跟蹤管理工作。 各村、社區負責開展違法建設防控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及時發現、勸阻、上報違法建設行為,組織開展無違法建設小區、社區、村創建工作。 4.國土、城管執法、水利等部門為執法主體。 上述各執法主體要密切與各街道的聯系,建立日常巡查、分片聯系等制度,落實專人聯系網格,明確責任,依法負責涉及土地、規劃、水利等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并按照各街道的統一部署,積極參與有關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工作。 5.整合相關部門力量,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做到條塊結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工商、環保、建管等部門負責對涉及的違法建設停止辦理相關行政審批、登記、變更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單位負責對涉及的違法建設停止提供電、水、氣服務。相關執法部門對違法轉供電、轉供水、轉供氣行為進行嚴格查處。 公安部門負責拆違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對阻礙拆違以及暴力抗法的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監察分局負責對違法建設防控工作進行監督,依法依規查處監察對象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以及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 (二)巡查與舉報 1.實現巡查與舉報相結合,完善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機制,做到信息靈、情況明、阻止快。 2.各街道負責做好轄區內的巡查工作,組織專門隊伍,開展日常巡查,以村(社區)為基礎網格,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并做好巡查記錄。 3.國土、城管執法、水利等執法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落實執法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分片分塊做好巡查工作,及時發現違法建設,并配合責任主體做好處置工作。 4.各街道和各執法部門要加強聯系,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交流,需要移交的,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各責任主體對執法部門通報和移交的問題不得推諉和拖延,否則將進行責任追究。 5.各村、社區、物業公司等基層單位要落實專職或兼職日常巡查員,明確違法建設防控發現責任,實施日常巡查報告制度。 建立街道聯村(社區)干部的巡查責任制,及時發現、勸阻、報告違法建設行為。 (三)制止與拆除 1.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拆除,在管委會的領導下,以街道辦事處為主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積極履職,協同配合。 2.在巡查過程中對現場發現有堆放建筑材料現象的,巡查人員要密切關注,跟蹤管理,及時查明情況,防控源頭。 3.無論巡查或舉報發現,對在建的違法建設,各責任主體必須組織力量,及時予以阻止。 當事人不聽勸阻的,按照職責權限,由相關執法主體出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4.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由相關執法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逾期不拆除且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拆除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責任主體要協調各方力量,并積極組織做好有關強制拆除工作。 5.各責任主體負責牽頭做好違法建設拆除后的復綠、復耕等后續跟進管理工作,鞏固拆違成果,防止出現拆后重建、屢拆屢建現象。 6. 建立拆違工作檔案,每一處違法建設檔案都要有違建人、違建時間、詳細位置、面積數量、拆除時間、拆違工作人員等基本信息,并附有拆前、拆時、拆后等現場照片,以備查考。 (四)監督與考核 1.將違法建設防控工作納入對各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并占一定的分值。 2.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對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城鄉規劃、頂風違建的,要進行掛牌督辦,并將掛牌督辦案件作為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3.對違法建設防控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有力、成效明顯,實現“零新建、違必拆”目標的責任主體給予獎勵。 鼓勵舉報監督,對舉報新建、在建較大違法建設行為實施獎勵。 對違法建設行為防控不力,出現新建違法建設未及時發現,發現后未及時報告、移交,接到報告、移交后未及時處置,處置后未及時復綠、復耕的等問題的,要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追究第一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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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行政強拆決定書,行政強拆決定書訴訟期限是多久
投稿:蘇黛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