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村民還未與相關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房屋就被強制拆除了。如果是征收部門將房屋拆除,我們依法起訴相關征收部門或是作為征收主體的人民政府即可。可是,如果村委會、拆遷公司等民事主體強制拆除了房屋,我們該起訴哪個部門或單位,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呢?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為您解讀。
裁判要點
在最高法的一起類似案例中,就明確了這一點:房子是拆遷公司拆的,征收方不能置身事外!
在這次案件中,置業和拆遷公司不具備拆除房屋的行政職權,其拆除行為應當視為是受行政機關或部門的委托而實施的行為。因房屋拆除未經合法程序,法律責任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
案件回顧
湖北省武漢市七十余戶村民房屋面臨征收,在未談攏補償的情況下,有關置業和拆遷公司就帶領人員將村民的房屋拆除。針對違法拆除行為,村民將當地區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區政府認為,案涉拆遷安置工作是由相關拆遷公司完成,區政府不是案涉房屋的征收拆除責任主體。
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拆遷公司不具備拆除房屋的行政職權,其行為應當視為是受行政機關或部門的委托而實施的行為。案涉房屋的拆除未經合法程序,法律責任應當由區政府承擔。
法院最終支持了七十余戶村民的訴求,村民們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圣運說法
結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進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權組織實施征收的主體顯然必須是行政機關,而非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民事主體。房子是拆遷公司拆的,其違法責任的承擔,征收方不能置身事外!
相關判決,大家可以查找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371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307號。
法定代表人:余松,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柳學利等78人。(具體人員名單附后)
再審申請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武昌區政府)因與柳學利等78人確認征收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行終11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武昌區政府申請再審稱:案涉房屋位于改造范圍內,應適用《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武漢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武漢市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管理工作。武昌區政府未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被申請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武昌區政府是拆除房屋的法定責任主體,相關證據能夠證明案涉拆遷安置工作由武漢三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市福星惠譽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拆遷公司完成。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審查焦點為:武昌區政府是否是案涉房屋的征收拆除責任主體。據一、二審法院所查,武政辦〔2009〕36號《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設工作的意見》、武政〔2009〕3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城中村和舊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均明確,區政府為城中村改造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武漢市人民政府在另案中答辯時也述稱,武昌區政府為城中村改造責任主體,組織開展拆遷、招商等工作。柳學利等78人在一審中亦提交了“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拆遷工作專班”門牌照片、武昌區政府下屬的武昌區城鄉統籌發展工作辦公室和辦事處致拆遷戶的安置公告和公開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武昌區城中村和舊城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等證據,以證明武昌區政府在征收拆遷綜合改造過程中,組織開展了拆遷案涉房屋的工作。武昌區政府申請再審認為案涉拆遷安置工作是由武漢三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市福星惠譽置業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拆遷公司完成。本院認為,上述公司不具備拆除房屋的行政職權,其行為應當視為是受行政機關或部門的委托而實施的行為。案涉房屋的拆除未經合法程序,法律責任應當由武昌區政府承擔。武昌區政府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武昌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書記員 王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