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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3、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4、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不論老伴是否繼承,在辦理公證時都需要到場,如果不繼承,就在辦理公證時書面寫一個本人自愿放棄繼承的聲明,如果不寫就表示繼承遺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就房屋征收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征收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約定,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應注意是否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如征收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被征收人的姓名、住處、通訊地址等情況。第二,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情況、房屋位置、建筑面積、結構樓層、裝修及周邊環境等。第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被征收的房屋的價值應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第四,補償方式。主要包括選擇的補償方式,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則應約定支付的時間;如果選擇產權調換,應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差價結算等事宜。第五,補助費用。征收人應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臨時安置的,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還需要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第六,搬遷期限或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就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時間。過渡期是指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征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調換房屋的最晚時間。第七,違約責任。指違反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按照約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征收人來說,違約的情況多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補償款或逾期交付產權調換的房屋;被征收人的違約情況多表現為不能按時搬遷房屋。【啟東律師】http://www.lawtime.cn/qidong第八,其他內容。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房屋征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度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比較《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規定,可以發現《房屋征收條例》在規定征收人與被征收人訂立征收補償協議時,沒有使用《房屋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愿,《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規定“應當”訂立補償協議實在怎么看都有一些別扭。《房屋征收條例》沒有使用“應當”應當是立法技術的提高。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如果提起訴訟,有關征收補償協議的問題就來了。另一方是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呢,還是應該提起行政訴訟。看來最高法院為此又要發生爭論。也就是說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所以要區分這個問題,是因為向法院起訴時要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根據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不同,法院要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因此確定征收補償協議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不是玩無聊的概念游戲,而是一個實務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同樣的問題已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發生過。民法學者、被拆遷人一般認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民事協議;行政法學者、拆遷人一般認為是行政合同。最高法院認定是民事協議,因此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定為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盡管最高法院作出認定后,仍有行政法學者在談論行政合同時提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屬性之爭,是民法學者的觀點最終被采納。原因可能是房屋拆遷制度的主體是民事,行政制度只是輔助,拆遷行為總體而言是民事行為。《房屋征收條例》要規定征收雙方訂立征收補償協議,便又一次要引起人們的爭論,又一次要就一種協議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展開法理辯論。其實如果法院不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區分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沒有意義,但法院要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一個合同引起的爭議,法院要決定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受理、立案,還是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理、立案。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理、立案的合同必須是行政合同。因此,實務上區分征收補償協議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合同不是沒有意義,這決定著協議履行爭議發生后,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爭議。《房屋拆遷條例》變成《房屋征收條例》,即從“拆遷”變成“征收”變化的內容是什么,是什么得以可以區分“拆遷”與“征收”的不同,或者說“拆遷”與“征收”的本質區別是什么。“拆遷”變成“征收”絕不只限于兩個詞引起的稱呼變化,變化的是兩套制度的法律性質,即轉移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方式從民事方式變成行政方式,從非強制的方式變成強制性的方式。《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轉移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行為的性質屬于民事行為,雖然該民事行為是一種經行政許可的民事行為,其行為性質在法律上仍然是民事行為。《房屋征收條例》則將轉移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性質從民事行為轉變成行政行為,將基于平等、自愿的行為轉變成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的強制性行為。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將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時,對“征收”與“征用”概念進行的區分是,“征收”是轉移所有權,“征用”是不轉移所有權。因此,征收房屋行為是轉移房屋所有權行為,即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從被征收人轉移至征收人,因此房屋征收的法律性質是轉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至征收人,而轉移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至征收人的目的則是要拆除被征收的房屋,騰出土地另作他用。因為征收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行為,因此,從房屋拆遷變成房屋征收變化的不僅僅只是名稱,而是其法律行為的性質。行為性質從民事變成行政,行為主體從開發商變成行政機關,行為效力從平等、自愿變成單方強制。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民事行政法律屬性之爭,也許該輪到行政法學者的觀點優勢。因為房屋征收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應該不會有爭議,其行為主要組成部分的征收補償協議,實在沒有理由成為民事協議。一個民事行為成為一個行政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這樣的法理實在是難以成立。法理學上將征收補償協議認定為行政合同并不難,定性其為行政合同,規定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受理、立案也容易。只是當征收人要作為征收補償協議糾紛的原告起訴時,麻煩就會產生,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公民個人。
1、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國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遷安置房,能拿到產權證的房屋就可以買賣。如果還沒有出產權證,憑著拆遷安置協議也可以買賣,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說風險比有產權證的大一些。2、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一般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論名字是叫買賣合同,還是買賣協議,誠信協議,本質都是房屋買賣合同,和名字沒有關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規定的買賣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無權處分等等。3、買賣合同只是債權,要想保住房屋一定過戶到買家名下,還是要通過律師陪購,確保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合同都有風險,即使買賣合同有效,也還是需要聘請律師陪購。買房子是大事情,涉及合同的事情,普通老百姓根本不通曉,一個條文,一個用詞,一個條款都有可能造成以后的麻煩,與其等到法院訴訟才找律師,不如買賣房屋是就聘請律師把關。避免以后的風險,比較陪購費用和訴訟費用比較起來差別還是比較大的。
按照你們之前定的合同,押金是不能夠退給你們的。當初簽訂轉租合同的時候因為你們手里沒留一份,所以你們現在處于被動的位置,不退給你們是無話可說的,這跟對方的態度沒有關系。 如果你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是你接受不了的,那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找到房子的房東,看他們之前跟轉租給你們的人所簽的合同是否有這樣一項:房屋租賃期間不能夠轉租給他人。不過這是很困難的,你可以自己考慮看看。
由于土地使用權存在糾紛,在土地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首先因為你本身對這事情就不是很清楚,你對為什么交這個錢不清楚,因為你無法清楚的描述所以我也無法給你作答。但是你要明白一個事情:領取房產證的房子無法作廢的。你家要是面臨拆遷問題,你的土地證有嗎?如果沒有就麻煩了,因為沒有你還要找開發商幫你辦理,這樣開發商就可以卡你,要你交錢。如果有土地證你根本不要當心什么問題。還有警察無權利幫你的房產證作廢,除非警察向法院申請執行令。但是沒那么簡單的,中國的法院一個案件是要拖很長時間的。如果你求個安心,還是找警察了解好情況,找個律師談談。
1、你可以要求法院執行,而且要催著法院。2、房產的執行,要看是被告家庭的唯一房產否,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原則上是不執行的,怕被告一家沒地方住。3、被告提出異議沒用,要抵押權人來提異議。如果法院受理異議,就要再打一場官司。4、房屋抵押要以登記生效的,所以靠他們私下寫的條沒用的。5、法院的執行一定要催著,天天催。不要怕不好意思,天天打電話給執行法官。
9月27日,國土資源部透露,全國31個省級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完成;同時,北京、上海、重慶、江蘇、貴州已經全面完成所轄區域市縣職責整合任務。9月22日,深圳市的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正式更名為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成為全國一線城市中,首家正式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城市。而就在昨日,有消息稱房產證也將正式退出廣州的歷史舞臺。這個消息什么意思呢??這也就是說,以后房產沒有40/50/70年的限制,大家以前糾結的這些將毫無意義!以后都將是統一不動產權證!以前幾十年只是土地使用年限而已,房子永遠都是大家的!包括現在的不動產,也是這樣的,土地永遠計算時間,房子永久是大家的,而下月起住宅、公寓、寫字樓、商鋪產權已統一,永久產權。房產證與不動產證有什么區別?根據現有資料顯示,新的“不動產權證”和現在居民手握的“房產證”有差異。不動產證的外頁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外,在其右上角寫有不動產登記抵押權、異地登記、查封登記等登記類型;內頁內容規定了權利人、證件種類、證件號、共有情況、權利人類型、登記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以萬元/平米為單位)。房產證的外頁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并無其它內容,房產證的內頁內容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不動產證比房產證內容更詳細,因“房產證”對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價格采取了規避態度,這兩點是直接與公民利益相關,“不動產證”則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價格,讓交易透明化、明確化。新政辦理多新工序,需出帶編碼圖紙據房管局表示,辦理不動產證的手續和原房產證的手續一樣,不需要增加任何費用。唯一區別,在于辦理房產證過戶只需要將圖紙直接復印即可,而不動產證需到測繪院重新出具一份帶編碼的圖紙。相關按揭公司提醒,到測繪院出具圖紙需備齊業主本人拿身份證原件、房產證原件,費用大概40元左右。如果新買家是一個人就出兩份圖,兩個人就出三份。而荔灣區房管局工作人員友情提示:如近期需要辦理房產證,最好先辦理現版本的房產證,因為不動產權證的具體細則尚未出臺,在不動產證辦理剛開始的階段,辦理過程可能會比較麻煩。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不動產證啟用后,原有的房產證一樣有效。只要房產不涉及變更、交易等事項,不需要特意去更換成不動產證。不動產證來了,對樓市有什么影響?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兩個功能:一是明晰和保護產權,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而不動產實施統一登記后,直接影響的還是房產持有者。房地產業內人士指出,雖然不動產登記出現了明確的時間表,但具體落實還需要一個過程,一是市民接受的過程,二是具體實施細則落地。目前看對房地產市場尚未馬上產生直接影響。不過從長遠考慮,業內人士提醒對于手頭有多套房產的業主而言,有些房產確實需要早做調整和處理。專家亦表示,不動產登記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應不會立竿見影,但長遠來看還是會有抑制房產投資,打擊多套房業主的持有信心的效果。因為,除了在重慶和上海試點征收的房產稅,目前我國尚未對房屋保有環節征稅,其中的一大原因正是產權登記不到位,統一登記制度的出臺,就為住宅在內的不動產提供了征稅依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實施意味著中國將形成一套獨立的、全國聯網的不動產登記系統和制度,這套系統是今后房產稅全面征收的基礎,并將對未來的房地產調控手段產生影響。來源:廣州日報(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全面及時的樓盤信息,點擊查看
法院沒有權利主動進行執行的這個需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后才有權利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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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強拆立案是什么意思呀,強拆立案是什么意思呀怎么處理
投稿:談昭瑞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