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保護強制醫療訴訟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建議,強制醫療程序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種刑事特別程序,在理論和實踐上尚處于探索階段。在權利保障上,法律傾向于肇事的精神病患者,從人權的角度看,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要建構正當的強制醫
強制醫療程序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種刑事特別程序,在理論和實踐上尚處于探索階段。在權利保障上,法律傾向于肇事的精神病患者,從人權的角度看,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要建構正當的強制醫療程序,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也決不能忽視。
(一)賦予被害人參與庭審的權利
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是否參與庭審。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這是刑事法總則的規定,作為刑事特別程序的強制醫療程序也應遵從該規定,因此強制醫療訴訟的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并不代表實際上就擁有權利,只有明確賦予被害人參與訴訟時享有的權利,才能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實質化。刑事司法解釋賦予了被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參與庭審并享有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權利,但是對被害人的該權利卻只字未提,只是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享有復議權,這顯然是不妥當的。法律應賦予被害人作為當事人參與庭審并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權利,這是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建構正當強制醫療程序的需要。
(二)允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刑訴法規定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看,強制醫療案件作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完全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對于在強制醫療訴訟中是否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理論和實際操作中都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強制醫療程序作為一種刑事特別程序,應保持其特別性,不一定全部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一致。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重點是被申請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以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強制醫療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將會使該程序更復雜化,在現有法律對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并不細致的情形下,會不利于該類案件的審理。但是,筆者認為,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重點并不矛盾,相反,更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在我國現有的審判制度下,被害人如果不是維護自己的切身、直接經濟利益的話,一般不會出現在刑事庭審中,只是以書面陳述在法庭上質證,即使參與了庭審,也是從屬于公訴方,并沒有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顯然,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保護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也是建構正當強制醫療程序的有效途徑。
(三)法律規定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
鑒定證據在強制醫療訴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強制醫療訴訟的核心和關鍵問題即是確認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和過后的精神狀態,即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對解決是否對行為人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對這種鑒定結論必須當庭進行核實,以確認其真偽。這是從鑒定結論在強制醫療訴訟中的重要地位的角度認為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從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角度看,法律也應規定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因為目前我國鑒定過程的參與性和公開性都不強,被害人對鑒定結論的了解只有通過庭審時對鑒定人的詢問,而且由于鑒定結論涉及的知識專業性較強,鑒定人在庭審中就鑒定涉及的醫學問題和專門知識作出釋明,可以消除被害人因不知情而對鑒定結論的質疑,進而提升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的公信度。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被害人的詢問,才能使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具體實質化,最終使得被害人有程序主體感并接受裁判結果。
一、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被告采取強制醫療如何辯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制醫療的被告一般是由其監護人或者辯護律師進行辯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辯護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強制醫療辯護詞怎么寫
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
XX律師事務所接到歷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的指派為孫某某提供法院援助,事務所指派我作為孫某某的代理人,現在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關于被申請人孫某某的行為所涉嫌故意傷害罪分析。被申請人某某河用木棍、磚塊等工具將村民王某某打傷,致孫某某面部及身體多處損傷,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經偵查認定被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被申請人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但是經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為發病期,不負刑事責任。
關于被申請人是否應強制醫療的問題。代理人與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了談話,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作案前有無精神異常、以前是否經過精神病診斷和治療、被申請人是否配合治療,以及家庭的監護能力等情況,得出以下結論:
1、被申請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病已是客觀事實,不僅有精神病司法鑒定為依據,還得到其近親屬及專業人員的一致確認;
2、被申請人病發時極具攻擊性,多次造成他們傷害。因此被申請人無論是否采取強制醫療,都應當接受醫療,不能放任自流,否則無法預估或避免其社會危害性;
3、其近親屬及整個家庭的監護能力有限,很難做到讓被申請人自覺接受醫療;
4、被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一致要求被申請人接受強制醫療。
據此,援助律師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基于對被申請人本人負責,對其親屬負責,對整個社會負責的態度,應當尊重被申請人家庭的意愿,同意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
代理人:XXX
XX律師事務所
xxxx月1月27日
1、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通知未到場的,可以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親屬到場。
3、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訴訟技能甚至人身受到限制,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參與到審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所以告知程序和“強制代理制度”是必要的程序設計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具體的程序體現。
為了確定被申請人是否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應該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審理應該查明:
1)是否發生過刑法所禁止的行為,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和其他情況,是否屬于暴力行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自由;
2)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該行為;
3)被申請人過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實施該行為時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質,是否處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
4)被申請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繼續危害社會;
5)是否應該適用強制醫療措施和應該適用何種強制醫療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末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_定。
h3>四、被告采取強制醫療如何辯護一、被告采取強制醫療如何辯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制醫療的被告一般是由其監護人或者辯護律師進行辯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辯護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強制醫療辯護詞怎么寫
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
XX律師事務所接到歷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的指派為孫某某提供法院援助,事務所指派我作為孫某某的代理人,現在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關于被申請人孫某某的行為所涉嫌故意傷害罪分析。被申請人某某河用木棍、磚塊等工具將村民王某某打傷,致孫某某面部及身體多處損傷,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經偵查認定被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被申請人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但是經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為發病期,不負刑事責任。
關于被申請人是否應強制醫療的問題。代理人與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了談話,了解其家族病史、病因、作案前有無精神異常、以前是否經過精神病診斷和治療、被申請人是否配合治療,以及家庭的監護能力等情況,得出以下結論:
1、被申請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病已是客觀事實,不僅有精神病司法鑒定為依據,還得到其近親屬及專業人員的一致確認;
2、被申請人病發時極具攻擊性,多次造成他們傷害。因此被申請人無論是否采取強制醫療,都應當接受醫療,不能放任自流,否則無法預估或避免其社會危害性;
3、其近親屬及整個家庭的監護能力有限,很難做到讓被申請人自覺接受醫療;
4、被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一致要求被申請人接受強制醫療。
據此,援助律師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基于對被申請人本人負責,對其親屬負責,對整個社會負責的態度,應當尊重被申請人家庭的意愿,同意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
代理人:XXX
XX律師事務所
xxxx月1月27日
●強制醫療程序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救濟
●強制醫療后被害人主張民事訴訟
●強制醫療程序的被申請人是誰
●強制醫療案件的管轄
●強制醫療案件
●強制醫療案件司法解釋
●關于強制醫療程序
●強制醫療后被害人主張民事訴訟
●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
●強制醫療案件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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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加強保護強制醫療訴訟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