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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2、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3、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后,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4、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5、【 范 文 】××市××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建初字第256號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馮××,××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后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審判員:李××審判員:管××199×年×月×日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萬××(××××)×民再字第××號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概括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著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民初字第╳╳號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經沒有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2、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到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說居住還沒到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他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是沒有權利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3、無住處的常住戶口,到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了滿五年的,就有權分割。4、在被拆遷公有住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還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刑事判決書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 被告……(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等)。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檢察院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依法 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公訴機關控告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及其證據。如果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各持異議的,應當通過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的正確性)。 本院認為,……(根據本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構成何 種犯罪,應當從寬或從嚴處理。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 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 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犯××罪,……(寫明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訴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號 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闖。 委托代理人:吳肖臣,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輝。 委托代理人:趙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銘公司)為與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伊份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小玲獨任審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肖臣、被告來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本有、王珍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曾進行庭外協商,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銘公司起訴稱: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約定原告將位于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營業用房2間出租給被告,租期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萬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經金華工商部門登記,被告在承租地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成立來伊份公司金華雙龍南街二店。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討,并曾發律師函給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滯納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場地租賃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請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場地租賃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為證明上述事實及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場地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 2.從金華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調取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各1份,證明原告經金華市江南紅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書面授權,將涉案房產依法、依約轉租給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實; 3.2012年12月7日律師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各1份,證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師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場地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告與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房東)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 被告來伊份公司答辯稱: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東的書面通知,大房東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經發函原告要求解除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營業房的場地租賃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租賃場地,被告認為原告有可能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暫時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并通過快遞書面通知原告,表達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應提供相應擔保,保證不會影響被告對承租場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屬于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被告不存在違約,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應予駁回。對于解除合同的請求,基于原告與大房東之間的合同已經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實際使用期間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損失向原告主張權利。 為證明上述事實及主張,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場地租賃合同1份(與原告證據1相同),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系; 2.授權委托書1份,該委托書是第一次原告給被告辦理工商登記之用,因工商部門認為地址、門牌號碼不明確不予辦理,已將原件還給原告,被告留復印件,原告證據2的委托書就是原告第二次給被告辦理工商登記作備案。依據授權書,被告并不清楚原告與大房東之間是授權關系還是承租關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轉租,被告發函目的就是讓原告確認該事實,但至今沒有得到正面回復; 3.通知、關于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各1份,證明大房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時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承租場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認為原告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沒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師函(與原告證據3相同)、函各1份,證明原告的律師函與起訴狀的訴請、后來的變更訴請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場不定,讓被告無所適從; 5.聯絡函2份及掛號、快遞單據各1份,證明原告已收到聯絡函,被告收到大房東通知后已以書面形式及時、明確的通知原告被告將暫時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待有證據證明原告恢復履約能力或提供了相應擔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證據1-4(除證據3的通知),均為掃描件的復印件。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組織雙方訴訟代理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根據質證意見及證據審核認定的有關規定,本院認證如下: 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均無異議,律師函、補充證據已收到,授權委托書未收到。經審核,本院依法對原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二、對被告提交的證據 原告認為被告的舉證已超過舉證期限,對此保留意見,在此基礎上質證如下:對證據1、2無異議,證據2進一步證明對原告轉租的事實被告與房東都清楚;證據3的兩份通知沒有收到,對證據三性均有異議,大房東通知的內容原告知悉,該內容同時證明被告知悉大房東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違法轉租,被告也清楚違法轉租事實上不成立;對證據4無異議,因被告是一般違約所以發律師函要求支付租金及滯納金,因被告已構成嚴重違約所以再次發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證據5的兩份聯絡函未收到,但原告對第一份聯絡函中被告的態度是知道的,即被告以違法轉租為由拒付租金。經審核,本院依法對被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向大房東調取了相關證據:關于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關于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回復》、函、證明。經庭審質證,原、被告雙方對本院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 綜上,根據上述已確認證明力的證據及雙方訴訟代理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的營業房兩間出租給被告,總計面積約9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金(含稅)每年22萬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為每年11月25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簽訂后3天內支付;被告支付1萬元作為押金,合同期結束后,原告在被告結算清水電費3日內無息返還押金;第五條約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其中第1項約定被告逾期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超過10日,應按每日應付租金和費用的1‰支付滯納金,超過30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第七條第3項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可變更或終止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終止合同;任何一方嚴重違約或者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須向守約方賠償人民幣10萬元;等等。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付了第一年租金,并在原告協助下辦理了相關證照如期經營。2012年11月22日,大房東向被告發出“通知”1份,并附有關于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1份。“通知”載明,“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已正式發函給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關于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房的《場地租賃合同》解除通知,請貴公司該門店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搬離該場地。特此通知!敬請配合!”關于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載明,“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貴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同我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貴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房兩間,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約定了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后,貴公司沒有依約履行合同,而是將場地轉租給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經營食品。經調查,貴公司與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無隸屬關系。貴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現按照合同法規定通知貴公司:雙方所簽訂《場地租賃合同》解除。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先后以快遞、掛號信方式將大房東的認為原告違法轉租要與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搬離經營場地,以及被告將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原告與大房東糾紛解決前暫時中止支付租金,待原告有履約能力或提供擔保之下將立即支付相應租金等內容函告原告,并要求原告作出書面答復。2012年12月7日,原告發律師函給被告,認為原告不存在違法轉租情形,對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借此故意拖延甚或拒付租金是違約行為,除應在收到律師函后兩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外,還應按每日220元的標準支付滯納金。同月26日,原告再次給被告發律師函,認為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一個月,屬于嚴重違約,依照合同約定將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并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另查明,被告自逾期后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年度租金的義務。 同時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與大房東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合同約定,大房東提供位于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金華市江南紅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用房兩間,總計面積約90平方米;大房東向原告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以便原告辦理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件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含稅):第一年131400元,第二年137970元第三年144868元,第四年156457元,第五年168974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為每年1月1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原告經大房東同意可以轉租、分租租賃場地,但不得將租賃場地以任何形式作債務抵押、對外擔保及抵償債務,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和經營內容、用途;合同同時就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2012年11月23日,原告向大房東發出《關于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回復》,認為原、被告的合作經過大房東同意,有書面文字記錄,工商部門有備案,整個過程合法合理,不存在違約行為,大房東單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將承擔違約后果。12月26日,原告再次發函大房東,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同時認為大房東違約應支付違約金等。 本院認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一經簽訂,對合同各方均有約束力。一、關于解除。結合本案,涉案合同系基于原告與大房東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而存在,即涉案合同屬于轉租合同,原告將其2011年12月5日從大房東處承租的兩間營業房于12月9日轉租給被告經營之用。之后,三方相安無事,直至2012年11月22日大房東要求解除其與原告所簽租賃合同糾紛的發生。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基于此,涉案合同失去了其存續的基礎,對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請,被告表示認可。故,對原、被告業已達成一致的解除2011年12月9日雙方所簽《場地租賃合同》的內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二、關于違約。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了來自于大房東的要求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經營場地的書面通知,這恰好在涉案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日11月25日之前,大房東要求被告搬離場地的理由就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將營業房交與被告經營,其已向原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大房東通知后曾發函原告,要求在原告了結其與大房東糾紛或出具其具有繼續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擔保之下即支付租金。本院認為,導致本案訴訟發生,原告應負完全責任,其轉租行為遭到了來自于大房東的反對,在涉案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屆滿之前,未妥善處理好其與大房東之間的糾紛,導致被告無所適從,況且,被告在收到大房東通知后也及時向原告作了通報,被告作為涉案合同相對方已盡到了其應盡的義務,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據可依,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未交付租金非出自其主觀意愿,不構成違約。三、關于租金。鑒于被告未搬離經營場地及原告與大房東解除合同時間為2012年12月26日這兩個事實,原告對其與大房東的合同解除前的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原告根據涉案合同約定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權利僅限其與大房東合同解除前存在,無權就解除合同后被告仍在使用的租賃物主張權利,即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租金為2012年12月25日、26日兩日的租金1205元,原告要求支付至涉案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原告訴請及被告抗辯中合法有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2011年12月9日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 二、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租金1205元; 二、駁回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125元,由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 小 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 昱 媛
一審刑事判決書(××××)×刑初字第××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并簡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的民事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供認、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經審理查明,……(除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外,還應寫明由于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的事實。如果控、辯雙方或一方對事實有異議,應予分析否定。在認定事實時,不但要具體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的正確性)。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除論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論證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否負民事賠償責任(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責任),應該從寬或從嚴處理。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分四種情況:第一、被告人構成犯罪并應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的:“一、被告人×××犯××罪,……(寫明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寫明賠償的金額和支付日期)。”第二、被告人構成犯罪,但不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一、被告人×××犯××罪,……(寫明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二、被告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免予賠償經濟損失)。”第三、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但應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一、被告人×××無罪;二、被告人×××賠償……(寫明受償人的姓名以及賠償的金額和支付日期)。”第四、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又不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一、被告人×××無罪;二、被告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書狀正本一份,副本×份。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甲方 姓名:甲A 性別:男 民族:漢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 家庭住址:地球村中央鎮小區大街XX號 被告:乙方姓名:乙A 性別:男 民族:漢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 家庭住址:地球村中央鎮小區大街XX單元XX號申請事項:分配西瓜事實及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栽種了一顆西瓜,兩方的付出勞動成果對等,西瓜成長期間所用的費用(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均AA制,因甲方無業,沒有其他收入,勞動期間付出的體力勞動較多,乙方有固定工作,有穩定收入,故在西瓜成長期間付出的體力勞動相對于乙來說較少,西瓜成熟之后,甲方和乙方因為分配西瓜產生分歧,故上訴于某某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甲方提供證據若干。甲方的陳述理由。乙方的證據和陳述。法院:根據上訴原告的辯述和乙方的辯述,本院認為甲方因為付出的體力勞動多,而多得西瓜合情合理。乙方并沒有盡到西瓜在成長過程中應付出的體力勞動,故乙方要求五五分成西瓜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可能不是民事訴訟法,合同法也有可能的}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甲乙雙方種的西瓜按照四六比例分配。審判長:某某某審判員:某某某代理審判員:某某某書記員:某某某以上是我按照一般的民事判決書來寫的·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條例和分配結果均是由本人自由想象得出。
依法應給予拆遷補償的,有無房產證基本沒差別。依法依規應辦理房產證,被拆遷的房屋沒有房產證,也沒有準建手續,房屋所有人又不能證明屬于合法建筑的,可按照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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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然伊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