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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告拆遷辦有時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選。而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此之前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發書面通知,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間挑選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簽訂相關協議。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源沒看好而放棄,那么他要重新主張安置房屋就必須在接到選房或看房通知單后,在其規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內次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會因訴訟時效而喪失自己的勝訴權。
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按《民法總則》規定,房屋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房屋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給付日期之日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征地拆遷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訴訟時效是從作出征收拆遷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強拆的行政復議期限一般也是在60日內。《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有關問題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人民**裁決。如屬市政建設工程拆遷的,裁決應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時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現在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訴訟時效問題,一般情況下超過兩年就失去了勝訴權;二是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當然不能按照物權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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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強拆立案時效,強拆立案時效是多久
投稿:金爽晨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