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實施主體,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實施主體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實施主體是誰●強拆實施主體的法律依據●強拆實施主體是什么。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根據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做出強拆決定的是法院,但是執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轄區無權利)。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從這些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但是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收拆遷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在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們所說的強拆是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進行強制拆除工作,否則都是違法的。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或組織。在《征收條例》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中,涉及房屋征收實施機構的意見共2454條,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具體工作,但是受委托單位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能是營利性組織,并且對受委托單位應當進行嚴格的監管和限制。二是認為受委托單位不能是開發商、建設單位以及一切與該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三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具體工作。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由于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征收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政府是征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在最終公布施行的《征收條例》中,上述規定都得以保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主體是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首先是主體不同: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開發商,土地儲備中心等非政府機構;而征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政府、鎮政府不具有發布征收決定的資格,而行政級別為省級的直轄市北京也不具備發布征收決定的資格。 其次目的不同:拆遷的目的會有很多種,比如說綠化隔離、危改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等,各種各樣的名目都可以進行拆遷;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確規定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鐵;如果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那么國家就無權進行征收土地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以,房屋拆遷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2001年以后,根據87號文的規定“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而在以前的法規(98年16號文)規定“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這是個區別,也就是說拆遷的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而沒有個人了。我知道你想問的是什么,別著急,繼續看。拆遷的主體有很多,既包括開發商,也包括政府部門。如:商業開發項目拆遷主體一般是房地產開發商;土地儲備的拆遷主體一般為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環境整治項目,一般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項目一般為區建委的相關職能部門、公聯公司等;地鐵線路站點拆遷項目主體一般為軌道公司以及下設的地鐵線路投資公司……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規定,依法取得立項、規劃、用地、拆遷許可的建設單位或政府部門,都是拆遷人。都是拆遷主體
在我國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情形非常多,而土地征收拆遷主體是有規定的,合法的主體進行征地拆遷才受法律保護的,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征拆遷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有權對土地進行征收,但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經濟補償。
1、如果超過二年未被發現,不可以強制拆除,否則違法。2、如果二年內被發現,可以拆除,但要履行法律程序,否則違法。3、實施拆除的部門,要看你所在城市的法律授權,一般是由城管部門,或由法院強制拆除。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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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實施主體,強拆實施主體的法律規定
投稿:湯陽亮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