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很多強拆案件中的被拆遷人不知道哪些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損失范疇,今天圣運律師通過一起案例為大家詳
原告李先生系四川省宜賓市某村的村民,于該村某組擁有房屋和承包地,取得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后上述房屋和承包地因政府啟動搶險救災建設用地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在李先生未與征收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其土地房屋未被合法征收的情形下,被告區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即組織工作人員將原告李先生房屋強制拆除,強占房屋所在土地。圣運律師為核實政府征收的合法性,向市國土資源局、縣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政府機關申請公開此次征地的征收批復、一書四方案等征地信息及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等相關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的信息公開答復,獲知涉案建設項目至今未取得征收土地批復、用地預審和立項審批等審批程序。故提起訴訟,該強拆行為經四川省高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
因區政府的違法強拆行為給李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壓力。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先生向區政府提起行政賠償申請無果后,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強拆房屋造成的物品財產損失、裝修裝飾損失、過渡費、搬家費、水電補助、爐具搬遷補助、安置房裝修補助、提前搬遷獎勵等。被告區政府對李先生的賠償主張均不認可。
關于裝飾裝修、建構筑物損失:
因案涉房屋拆除前,雙方未共同對房屋附屬的建構筑物及裝飾裝修進行確認,本院酌情確定該項損失為X萬元。
關于過渡費:
因被告的違法拆遷行為,導致原告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故過渡費應自房屋拆除之日起計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安置房為止。
關于提前搬遷獎勵:
因被告未舉證證明搬遷獎勵的期限,現無法確定案涉房屋被拆除時是否超過了搬遷獎勵期限,故本案應當支持搬遷獎勵。
關于家具損失:
原告主張的家具損失,符合本案客觀實際,予以支持。
綜上,被告應當賠償原告X㎡安置房,并賠償其他各項損失50余萬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起至區政府向李先生交付安置房屋之日為止的過渡費,另在安置房交付時一次性支付過渡費X元。
針對本案,圣運拆遷律師團隊整理出如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中,圣運律師如何為李先生爭取到了較高標準的補償、主張合理損失呢?
1、關于房屋及構筑物、附屬設施的賠償。
對房屋及構筑物、附屬設施的賠償基礎首先是確定房屋的面積及附屬設施清單。庭審過程中,圣運律師指出,被告提交的所謂的登記清單無原告簽字,足以說明被告在強拆前并未與原告核實、確定包括房屋面積及構筑物清單等數據,在無雙方確認的清單的前提下作出的測繪報告當然不能作為賠償依據。而事實上,庭審過程中被告陳述的原告的房屋情況與被告提交的測繪報告等數據并不相吻合。因此,被告應當在與原告對房屋、構筑物等損失范圍與清單確定后再以此為基礎作出賠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么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原告主張的房屋賠償標準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2、關于李先生主張的教育金、過渡費、搬遷獎勵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
規定,“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且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行賠再4號判決書中也明確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基于國家賠償的全面賠償原則及法律規定,在合法拆遷中會享受到的教育金、過渡費、搬遷獎勵等,在被告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原告當然有權利要求被告支付。
3、關于裝修費及家具損壞費等的賠償
裝修損失及家具損壞為原告的直接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應該予以賠償。
4、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支付
根據2021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已經將利息損失明確列為直接損失,并且在實際庭審中,自上述司法解釋生效后,多數法院審理國賠案件中均支持利息的主張。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利息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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