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被強制拆除后,損失賠償始終是困擾著被征收人的諸多難點問題:找誰來承擔損失?賠償時按照哪年的標準算?損失如何證明 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這其中的賠償關鍵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財產權,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若案件中,有直接證據證明區政府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該行為已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那么,該強制拆除行為給原告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應由區政府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
如果不知道房子被誰拆了。律師實踐中,首先會申請公安查處,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職責,而在違法拆除案件中,房屋被摧毀滅失,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此時便可申請公安查處。若遇到不履職情形,我們可以直接起訴其不作為敦促履職,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征收部門,也就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呢?有一個重要原則是,賠償請求人也就是我們被征收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不可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補償方案規定的全部補償權益,通俗講,我們合理的補償是500萬,不能因為我們申請了國家賠償而低于500萬。哪怕房屋已經滅失,一般也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如果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距離賠償時間過久,房價已經天翻地覆,再按照此前的時間計算,無法保證被征收老百姓的權益。并且,強制拆除已被確認違法,如果拖延賠償讓原告繼續承擔這份損失,無疑是不公平的。在這起案件中,法院本著公平賠償的原則,要求按照對外委托時點對谷莊片區新建商品(住宅)樓房的平均市場價格予以評估。
在補償方式的選擇上,如果選擇安置房,征收方應當提供與被強拆房屋同區位、同用途、同面積的安置住房;面積不夠可以補充給予貨幣補償。如果拆遷戶選擇貨幣賠償的,征收方應按照評估價格標準支付房屋賠償金。
可以看出,賠償是從被征收老百姓角度出發,并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標準來計算。
若拆除事發突然,屋內很多物品來不及搬離。拆除部門卻稱,拆遷戶已知即將拆除,屋內沒有物品。但未提交搬遷過程的錄像或公證機關參與制作的物品清單或筆錄,不能證明其按照正當程序妥善保管了原告的室內物品。
對此,相關案例明確,區政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根據原告被征收人的陳述及提供的物品清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考慮物品折舊等因素,判決拆除部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在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行賠申230號】中明確,行政機關在違法拆除過程中未對建筑物有關情況進行證據保存,也沒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內申請評估的情況下,被征收人拿出的評估報告,可作為賠償依據。注意,評估公司要具有合法評估資質,此時拆房部門便不能以“單方委托評估機構”為由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