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動產時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誰承擔?,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
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制執行是需要由案件的當事人來進行申請,一般是針對于因給出了法院判決的結果而且不履行自己義和所要實施的行為,只要申請了強制執行之后那么就需要法院在六個月之內辦理完成,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強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1、從法院角度講,對于不動產即房產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于查封不動產應該不超過二年,需要延期每次不超過一年,還需有當事人申請。如果查封后兩年內未繼續查封,則查封自動解除。
2、從債權人角度講,其私自處分債務人房產是違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變賣查封的財產應該由法院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對于變賣應由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經評估后再行拍賣。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經解除,債權人更無權自己直接處分債務人資產,除非有法院的裁定。
一、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范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生活費用、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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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臨律-強制執行不動產時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