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一、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一、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追訴期一年,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相關法律規定
一、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當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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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幾年
一、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幾年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年休假,勞動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追索3年。
1、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因此,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
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條件是什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以上知識就是對“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幾年”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年休假,勞動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追索3年。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勞動仲裁加班費可以追溯幾年
因為加班費引起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不給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去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的申請,且要提供單位不給加班費的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幾年
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幾年
一、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幾年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年休假,勞動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追索3年。
1、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因此,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
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條件是什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具有以下條件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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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勞動仲裁一般會不會進行調解,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材料
一、勞動仲裁一般會不會進行調解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機構在開庭仲裁前,應該先行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材料
1、申請書。
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
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
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
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
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通過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勞動機構是會進行調解的,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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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主張工傷與人身損害,相關法律規定
能否主張工傷與人身損害,相關法律規定
一、能否主張工傷與人身損害
如果工傷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傷害行為造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也可以向法院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工傷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傷害行為造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也可以向法院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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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工傷評殘申請賠償是否要辭工
一、工傷評殘申請賠償是否要辭工
工傷鑒定后不需辭職就能拿到賠償金。如果沒有繳納社保,那么直接和單位協商或者去仲裁委起訴要求支付工傷賠償,仲裁時間30-45天;
如果單位有繳納是社保,鑒定結果出來15天之后去社保局申請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社保大概一個月左右會出來第一筆賠償(具體以社保局的辦公時間為準);
之后你離職可以再向社保申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最后一筆是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申請工傷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1、向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辦理機構是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或者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2、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4、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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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一、時效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的計算。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傷一年內未申請的是否可以起訴,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一年內未申請的是否可以起訴,相關法律規定
一、工傷一年內未申請的是否可以起訴
在一年內未申請工傷認定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起訴用人單位。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一年內未申請工傷認定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起訴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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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未構成工傷等級怎么賠償
一、未構成工傷等級怎么賠償
工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造成身體損傷的,因傷情不一,相關賠償項目也應根據傷情等情況才能確定。勞動者認為傷情嚴重,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但如果經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并經過上一級鑒定機構復核,工傷職工的傷情,仍評不上傷殘,那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中,將不會有關于傷殘的相關賠償項目。同時,即使不構成傷殘,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仍應依據法律規定,支付以下實際產生的工傷待遇項目:
1、治療工傷所發費的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
2、實際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3、如因傷情需要,前往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住院期間的生活護理費;
5、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
當然,上述項目的具體的賠償數額,仍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資水平、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的標準,具體計算才可以最終確定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待遇賠償數額。
二、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首先,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員工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不過,已達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勞務關系,所以工作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不過,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并且,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規定,這時候可以主張以下費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次,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夠,即未達15年,退休員工繼續工作的,將按勞動關系處理。
優律師網提醒大家就算達不到傷殘等級,也可以有三期鑒定,獲得該有的誤工、護理、營養費用;三期鑒定是根據病歷、出院小結等醫療資料做出的,所以在醫療期間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這些材料,如實的進行申報。
該內容由 李紅麗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的
●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內
●煤火費算工資嗎
●天津煤火費可以仲裁嗎
●煤火費發放標準與規定(最新)
●煤火費單位必須發放嗎
●煤火費計稅嗎2020年
●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內
●煤火費發幾個月
●煤火費發放標準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煤火費勞動仲裁可追溯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