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承包地面臨征收,因雙方對征地補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征收方直接帶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人員將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著物進行
李先生是山東省青島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一片土地,并在該土地上建造了大棚。
2018年5月26日,李先生收到征收方作出的《通知》,《通知》載明,因重點項目建設需要,李先生的承包地及地面附著物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因對征地補償存在爭議,雙方未能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征地建設項目也未能及時啟動。
令李先生沒有想到是,2019年11月16日,征收方直接帶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人員對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著物進行拆除。
李先生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李先生沒有合法依據占用的集體土地,侵害了全體村民的利益,拆除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著物經過該村民主會議討論后,然后委托拆除公司進行的,這是村委會維護自身權益及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行為,李先生對此有異議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中,征收方實施了被訴拆除行為,但未向一審法院提供作出被訴拆除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根據上述規定,應視為征收方沒有相應證據。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承包地及地面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稱李先生未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屬于違法建筑應予拆除,且不應得到任何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征收方辯稱拆除行為是經村兩委會研究決定,系村民自治行為,李先生在涉案土地建設大棚等建(構)筑物,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屬違法建筑應予拆除的理由,征收方沒有舉證證明李先生違法建設的情況且拆除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中規定的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程序。據此,征收方將被李先生承包地及地上附著物強行拆除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不具有合法性。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案規定沒有合法手續執行。”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要求,征收方作為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其行使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必須要有明確法律法規授權,但征收方未能舉證證明其依法獲得授予的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擅自委托第三方組織實施拆除,其行為應屬違法。
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在征收拆遷中,有時候會遇到征收方作為征收主體卻不直接出面,而是通過村委會來推進征地拆遷工作。而實際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并沒有賦予村委會決定征地拆遷的權限,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時,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拆遷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