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是否有權解除民事合同,村民委員會是無權裁決民事合同的。因為民事合同產生的糾紛,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而村民委員會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居中調解,且做出的調解結果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一、如果因為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合同糾紛
村民委員會是無權裁決民事合同的。因為民事合同產生的糾紛,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而村民委員會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居中調解,且做出的調解結果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一、如果因為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種: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二、民事合同糾紛法院一般多長時間裁決結案
民事合同糾紛法院立案后,多久結案,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確定。人民法院對民事合同糾紛進行立案后,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后,一般在六個月內進行結案,情況特殊的,會延長六個月,也就是在一年內結案;人民法院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結,人民法院必須在三個月內進行結案。
三、什么叫司法案件包括哪些
司法確認案件,亦稱為“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是指對于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后,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的一種新的案件類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村委會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出現下面兩種情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外,還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其中,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
一、宅基地算建設用地嗎?
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宅基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大類項下的1個小類,屬于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涵蓋三個類別: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就是集體建設用地類別中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二、合同沒有簽合同補辦可以開荒地嗎
沒合同的開荒地一般情況下不會無償收回,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h3>四、村委會有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嗎村委會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出現下面兩種情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外,還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其中,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
一、宅基地算建設用地嗎?
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宅基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大類項下的1個小類,屬于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涵蓋三個類別: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就是集體建設用地類別中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二、合同沒有簽合同補辦可以開荒地嗎
沒合同的開荒地一般情況下不會無償收回,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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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頭條-村民委員會是否有權解除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