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修公墓村民有權利阻止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集體土地用途要全體村民會議通過。可以訴訟認定決議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
法律分析:
不合法,集體土地用途要全體村民會議通過。可以訴訟認定決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公墓建設屬于國家推行的公益性建設活動,為保護土地資源而進行的必要措施。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強行決定建設公墓雖不當但不違法。村民無法通過投訴獲得支持,而應履行配合義務。
法律分析
要在我們村里建公墓,村民不同意,阻止是合法的嗎如果是村委會占用某些村民合法使用的土地建設公墓不予補償而強行占用,可以到鎮政府投訴,或者到法院起訴。
如果是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強行決定建設公墓,雖有不當,但不屬違法。因為國家禁止村民在農業用地上私自建墳,推行火化并進入公墓或祠堂安放。建設公墓屬國家償導、引導并推行的公益性建設活動,也是為保護土地資源而開展的綜合治理的必要措施。所以,村民有配合義務,以對抗情緒而向國家機關投訴,不會獲得支持。
拓展延伸
村民反對在我們村建公墓,法律規定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反對在村內建公墓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首先,需要進行民意調查,了解村民反對的原因和意見。如果反對意見是基于合法性的擔憂,可以進行法律評估,確保建公墓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反對意見是基于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考慮,可以考慮尋找其他地點或采取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此外,需要與村民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并尋找解決方案,以維護村民的權益和社區的和諧。最終,根據法律規定和村民的意見,可以考慮是否繼續建設公墓或尋找其他替代方案,以達到公眾利益和法律合規的平衡。
結語
建設公墓的問題涉及到村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公益性建設活動。如果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強行決定建設公墓,雖然不當但不違法。村民可以選擇向鎮政府投訴或到法院起訴。然而,由于國家禁止村民在農業用地上私自建墳,建設公墓是國家推行的公益性建設活動,也是保護土地資源的必要措施。因此,村民的投訴可能不會得到支持。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進行民意調查,進行法律評估并與村民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以維護社區和諧和公眾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法律分析: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符合條件后,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h3>四、村民反對在我們村建公墓,是否合法?公墓建設屬于國家推行的公益性建設活動,為保護土地資源而進行的必要措施。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強行決定建設公墓雖不當但不違法。村民無法通過投訴獲得支持,而應履行配合義務。
法律分析
要在我們村里建公墓,村民不同意,阻止是合法的嗎如果是村委會占用某些村民合法使用的土地建設公墓不予補償而強行占用,可以到鎮政府投訴,或者到法院起訴。
如果是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強行決定建設公墓,雖有不當,但不屬違法。因為國家禁止村民在農業用地上私自建墳,推行火化并進入公墓或祠堂安放。建設公墓屬國家償導、引導并推行的公益性建設活動,也是為保護土地資源而開展的綜合治理的必要措施。所以,村民有配合義務,以對抗情緒而向國家機關投訴,不會獲得支持。
拓展延伸
村民反對在我們村建公墓,法律規定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反對在村內建公墓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首先,需要進行民意調查,了解村民反對的原因和意見。如果反對意見是基于合法性的擔憂,可以進行法律評估,確保建公墓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反對意見是基于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考慮,可以考慮尋找其他地點或采取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此外,需要與村民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并尋找解決方案,以維護村民的權益和社區的和諧。最終,根據法律規定和村民的意見,可以考慮是否繼續建設公墓或尋找其他替代方案,以達到公眾利益和法律合規的平衡。
結語
建設公墓的問題涉及到村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公益性建設活動。如果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強行決定建設公墓,雖然不當但不違法。村民可以選擇向鎮政府投訴或到法院起訴。然而,由于國家禁止村民在農業用地上私自建墳,建設公墓是國家推行的公益性建設活動,也是保護土地資源的必要措施。因此,村民的投訴可能不會得到支持。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進行民意調查,進行法律評估并與村民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以維護社區和諧和公眾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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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修公墓村民有權利阻止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