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繼承糾紛律師榜:公平、公正、合法,重男輕女不可取,北京遺產繼承糾紛律師榜 遺產繼承是指在一個人去世后,根據法律規定,將其財產和其他權益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在中國,遺產繼承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以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在一
法律分析:(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胥。而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從我院審理的案件來看,案件中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法律關系復雜。通常遺產繼承會涉及復雜的親屬關系,且常會出現共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多個法律關系交織的情況,案件審理難度相當大。
(三)涉及不動產繼承的案件比例高,矛盾易激化。此處不動產主要是指房產,由于房產存在的形式多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復雜,而大部分立遺囑人并不完全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容易造成所涉房產遺囑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瑕疵,且就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發展趨勢來看,房產價值通常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房屋價值過大,易引起矛盾激化,當事人出于各自利益考慮,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故遺囑中涉及房產的案件更難處理。
(四)對于不涉及再婚,且均具有血緣關系的繼承案件,調解的可能性相對較高。盡管利益紛爭較大,但大部分當事人之間因為具有血緣、姻親關系,以親情倫理為基礎進行調解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所以此類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較多。
(五)部分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家庭成員關系較為復雜,親情欠缺,導致訴爭分歧較大。一些當事人涉及離婚、喪偶、再婚等情況,往往涉及親生子女與繼父母、甚至親生子女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喪偶再婚繼承糾紛中往往又涉及過世配偶遺產部分分割問題,使得糾紛發生時涉案當事人較多,財產分割困難,案件的調解難度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 指定遺囑執行人 。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 法定繼承人以外 的人2、【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 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 無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特留份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的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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