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戶分戶分地協商不成能否到法院起訴,土地承包戶分戶分地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起訴。一、起訴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土地承包戶分戶分地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起訴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在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如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選擇向法院起訴是合法的解決途徑。
二、起訴條件
在提起訴訟時,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首先,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狀應當明確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便法院進行審理。
三、可起訴的糾紛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多種類型,如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等。這些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均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四、注意事項
雖然土地承包戶在分戶分地協商不成時有權向法院起訴,但應注意,起訴前應盡可能收集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同時,也要了解并遵循相關的訴訟程序和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農村林地被占用該怎么辦
農村荒地被占用的,可以到國土部門舉報處理,來阻止占有荒地的行為。然后,注意收集有效的違法占地的證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農村宅基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鄰居一直在土地糾紛找誰?
鄰居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一)權利期間內的承包地分割
1、對于可以分割的土地,借助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力量
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實行基層村民自治制度。經過上文的分析,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應當就此進行分割。若當事人雙方經營的地塊面積等內容,寫進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用法律文書固定下來,無疑能夠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但讓承辦法官到田間地頭去一點點進行丈量無疑不符合實際,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為可以借助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力量,由集體經濟組織協助進行具體分配。以筆者工作的基層法庭為例,法庭的人民陪審員很多都是附近村鎮的領導或工作人員,在處理該類土地案件時,盡量選取熟悉情況的或涉案土地村鎮的人民陪審員共同處理案件,以期用最少的司法資源達到最好的辦案效果,真正做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2、對于不適合分割的土地,采取多種分割方式
筆者前段時間在實踐中遇到了這樣一個案例,在一起離婚案件中,雙方要求分割共同的承包地。經查,該承包地已于兩年前挖掘成池塘,由家庭進行苗蟹養殖。顯然該池塘不適宜進行分割。對于這類案件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可遵循以下原則:盡量考慮到物盡其用的原則,發揮承包地最大的經濟價值;綜合考慮家庭人口、未成年子女和婦女權益維護的原則;符合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具體可以采用以下幾種分割方式:
(1)輪流經營。如果夫妻雙方都堅持要經營土地,但是為了發揮承包地的整體經濟價值不適宜分割的,則可以采取輪流經營的方式。采取此種方式時,可以將輪流經營的周期適當延長一些,如確定每人經營三到五年,以提高經營一方投入的積極性和避免一方掠奪性生產經營。但是,如何達到最好的效果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和進行相應的實證研究。
(2)折價補償。以上文的要求分割蟹池的案件為例,后經審理查明,被告丈夫張某具備苗蟹養殖的技能,而妻子李某并不具備。后來經過調解,李某同意由張某繼續養殖,張某每年給予李某5000元的補償金,期間為五年。考慮到土地的經營效益呈不確定性,可以按季或年進行補償,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煩瑣,只能由法官發揮其自由裁量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采用一次性補償方式。當然對承包經營的林地因林木的價值容易計算,直接評估分割即可。
(3)進行流轉,對收益進行分割。若夫妻雙方均不愿意經營土地,筆者認為可以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或抵押、質押。對于此種情形下的分割方式,筆者在下文中繼續闡述。
(二)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以蘇州為例,截止2013年底,蘇州全市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累計已達到4168家,持股農戶比例超過96%。[9]對于此類已經流轉的土地,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將流轉的收益進行分割。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則可以將該股權進行分割。
如果該經營權為一方的財產,但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流轉所得的收益,筆者認為也應該酌情給女方一定的補償。補償的標準應由法院結合當地的土地年平均收益和流轉的收益,酌情認定。
(三)征收補償款分割
土地征收補償費是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失去土地而獲得的補償,理應歸原權利人,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人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組成。
土地補償費原則上是統一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再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統一分配到戶。在實踐中,往往直接將該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到戶。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直接將該補償款進行平均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往往是按戶屬于家庭共有,分配的時候應該先將夫妻共有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析出。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由于具有人身屬性,因此屬于一方個人財產。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關于農村土地流轉新政策有哪些?
1、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2、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3、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4、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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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承包戶分戶分地協商不成能否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