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包括:
1、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包括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落實集體資產所有權,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
2、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包括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完善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
3、健全完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體制機制,包括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利,探索發展集體經濟的有效形式。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志著中國布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試點的目標在于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試點方案提出了改革試點的目標原則:要通過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完善權能,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陳曉華強調,在改革試點中,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探索發展壯大股份合作經濟的途徑;要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產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要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愿,確保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堅持重點突出和風險可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分析: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h3>四、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包括:
1、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包括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落實集體資產所有權,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
2、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包括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完善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
3、健全完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體制機制,包括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利,探索發展集體經濟的有效形式。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志著中國布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試點的目標在于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試點方案提出了改革試點的目標原則:要通過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完善權能,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陳曉華強調,在改革試點中,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探索發展壯大股份合作經濟的途徑;要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產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要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愿,確保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堅持重點突出和風險可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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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