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與集體的權屬劃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買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買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如果需要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需要提交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和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可否買賣
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二、如何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三)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
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2、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
3、其他必要材料。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根據該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買賣,但是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它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它是指一定地域范圍的農民集體對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委會沒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負責經營、管理。集體土地,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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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民與集體的權屬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