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收的土地歸誰管理,已征收的土地權屬歸誰,一、已征收的土地權屬歸誰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其所有權便無償且不可逆地劃歸為國家所有。而對于使用權益的歸屬,則完全交由征收執行政府進行操控和掌控,然而這并不影響土地所有權從集體所有向國家所有的轉變實現
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其所有權便無償且不可逆地劃歸為國家所有。而對于使用權益的歸屬,則完全交由征收執行政府進行操控和掌控,然而這并不影響土地所有權從集體所有向國家所有的轉變實現。在此過程中,除非原來的土地所有者能獲得國家所頒發的審批允準,來繼續有效地使用該土地,或者能夠借助土地證券交易所等合法合規的途徑進行購買,否則無論時間過去多久,原來的土地所有者均無法重新獲得對該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在我國的土地制度中,若土地遭受了征收,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將轉變為國家所有,但此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使用權等權益,則需依據具體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和權衡。
土地所有權乃是指在相應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擁有之土地所享有之掌控、利用、獲取經濟效益及處理權的總稱,這亦是特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法律形式的集中體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它的約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導作用。它教育我們如何正確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已征收的土地權屬歸誰”,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許多有價值的啟示和教訓。我們應該珍視這些教訓,將它們內化為我們的行為準則,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