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法規科具體負責什么,法律分析:一、負責對黨和國家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二、負責做好全區國有土地出讓年租金收繳工作;三、組織法制宣傳和法制培訓工作,承辦法院應訴工作;四、承辦人大提案和政協議案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受理
法律分析:
一、負責對黨和國家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二、負責做好全區國有土地出讓年租金收繳工作;
三、組織法制宣傳和法制培訓工作,承辦法院應訴工作;
四、承辦人大提案和政協議案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受理對土地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對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依法提出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對各國土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擬訂、審核,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案件;
八、完成局領導班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土管局是主要工作貫徹并且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方針;制定當地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查以及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能具體如下:
1、制定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并組織貫徹執行和實施監督檢查;
2、加快土地信息建設,研究制定全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
3、提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土管局是主要工作是什么
土地管理局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國有土地的相關管理的機構,而在2000年的改革中,將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并成為國土資源局,也就是說土地管理局是現在的國土資源局的前身。
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當地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當地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 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
(四)擬定并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 , 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 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 )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當地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當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當地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辦法、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 審定從事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 , 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申報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依法審核、報批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 協調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當地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并負責審核報批事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壓覆礦床情況進行調查,并辦理申報壓覆礦產儲量登記手續;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 , 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地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及其他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征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一)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 , 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主管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訂和貫徹、執行關于土地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征用和劃撥工作,負責需要國務院準許的征、撥用地的審查、報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體檢、監督,并做好商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紛爭,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范圍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事實上情況確定。目前,通常都設置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層,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范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什么
1、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2、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3、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法律分析:
一、負責對黨和國家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二、負責做好全區國有土地出讓年租金收繳工作;
三、組織法制宣傳和法制培訓工作,承辦法院應訴工作;
四、承辦人大提案和政協議案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受理對土地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對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依法提出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對各國土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擬訂、審核,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案件;
八、完成局領導班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h3>四、土管局是主要工作是什么土管局是主要工作貫徹并且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方針;制定當地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查以及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能具體如下:
1、制定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并組織貫徹執行和實施監督檢查;
2、加快土地信息建設,研究制定全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
3、提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土管局是主要工作是什么
土地管理局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國有土地的相關管理的機構,而在2000年的改革中,將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并成為國土資源局,也就是說土地管理局是現在的國土資源局的前身。
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當地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當地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 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
(四)擬定并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 , 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 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 )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當地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當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當地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辦法、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 審定從事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 , 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申報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依法審核、報批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 協調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當地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并負責審核報批事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壓覆礦床情況進行調查,并辦理申報壓覆礦產儲量登記手續;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 , 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地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及其他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征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一)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 , 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主管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訂和貫徹、執行關于土地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征用和劃撥工作,負責需要國務院準許的征、撥用地的審查、報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體檢、監督,并做好商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紛爭,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范圍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事實上情況確定。目前,通常都設置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層,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范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什么
1、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2、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3、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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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國土局法規科具體負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