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居拆遷補償規定,民居古建筑拆遷補償應該按照什么標準補償,一、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的。1、所謂建筑面積,一般是指產權人擁有房屋的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具體實施中按照1982年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
一、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的。
1、所謂建筑面積,一般是指產權人擁有房屋的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具體實施中按照1982年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償還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不相同的情況,或者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但二者在結構上不同,由此產生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問題。
2、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重置價格是指現在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的造價(以每年公布的當年造價為準)。結構差價是指不同結構的房屋所花費的不同造價之間的差額,以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與償還房屋的造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結算的標準,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結構差價。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即以重置價格結合該房屋的新舊程度核算,一方以貨幣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3、至于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是考慮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情況復雜,各地對結構差價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國實行統一的規定。作價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實行作價補償,應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專門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的依據。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私下交易。
二、建議修改文物保護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細則: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征)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城市文明不僅僅體現在璀璨的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址上,它還體現在城市的每一個角落里,每一座院落里。它記錄著一個家族的滄桑歲月,記錄著一個歷史時期的變換更替。但當這些古建筑遭受歲月的侵襲面臨倒塌的危險,危害到人民的安全的時候,就不得不考慮拆遷,那么歷史古建筑拆遷補償應該按照什么標準補償?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征)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古建筑是我們文化的傳承者和記錄者,能夠原封不動的保護它們少受歲月的侵蝕固然最好,但面對時光的流逝,誰又能夠抵擋得了歲月無情的變遷呢?有時候我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這個時候,拆遷大概就是對這些古建筑最好的保護了。
如何正確估價古建筑?
1、成本法中的重建成本法,即使用與該古建筑相同的建筑材料、配件、工藝等重新建造該類古建筑所需要的客觀合理的支出。但這種方法不一定能反應古建筑實際的市場價值。
2、收益法,如果該古建筑是可以出租或作用景觀收費的,就可以采用收益法,即根據該類古建筑年平均收入,考慮適當的可收益的年限和資本化率,求取該古建筑的價值。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對違法建筑依據《城市規劃法》及地方城市規劃實施條例規定處理;《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違法建筑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歷史情況,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
1、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2、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本文分析文物古建筑、特色民居等的拆遷補償問題,拆遷標準等內容。
我家的房屋是一極具特色的民居,2001年被列入舊城改造拆遷范圍,后經我們向文化部門反映,得到文化部門的重視,省、市文化部門都先后向當地市政府要求給予保護(均有正式的文件),2002年5月市政府特邀省內外專家對該民居進行了論證,也認為極有價值,并極力要求當地政府對民居給予就地保護,市文管委根據專家論證的結論和決定對該民居進行就地保護并適時公布為文保單位(也有正式的文件)。但拆遷人(實際是當地區政府)以影響拆遷安置為由,要求當地市政府對該民居異地遷建保護,此舉受到了省、市文化部門、論證專家和業主的極力反對,甚至省領導在專家的反映信函上也明確批示應給予就地保護,可是所有這些仍然無法阻止唯利是圖的拆遷人,他們通過不斷對市領導施加壓力,并向市建設局申請裁決遷建,市建設局迫于市領導的壓力作出了異地遷建的裁決,特色的民居即將毀于一旦。我的問題是:市建設局是否能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裁決遷建列為文物點的特色民居?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征)遷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補償標準。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對文物古建筑拆(征)遷的補償作出具體規定,僅在第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則主要強調文物的保護,對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遷補償沒有相應的條文。隨著公民對文物古建筑價值認知程度的提高,被拆(征)遷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價值進行相應補償的訴求,但法律法規沒有對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遷補償標準作出規定,此類拆(征)遷工作實際上是無法可依。例如:浙江省江山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大夫第,位于文化廣場一側,政府有關部門原計劃對該房屋征收,并對其進行修繕保護,合理利用。但因為被拆遷人要求征收時要考慮其文物價值,并作相應的補償,征遷工作拖了近十年無法完成。文物管理部門已為其編制了修繕方案,但由于產權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無法對其實施修繕工程,古建筑損毀加劇,得不到合理利用。
二、《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為這類民居的拆(征)遷工作增加難度。《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在這條規定下,一些待拆(征)遷古建筑的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門先將其房屋認定為文物,然后以此為依據與拆遷管理部門討價還價,在古建筑拆遷補償標準存在真空的情況下,這無疑為拆(征)遷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修改文物保護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細則: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征)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遷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第一,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第二,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第三,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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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樂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