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償再拆遷規定視頻,征地拆遷一定要先補償,后搬遷,被拆遷人真的知道嗎,隨著征地拆遷工程在各地的興起,所帶來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或多或少都會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在這樣的背景下,征地拆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推進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實踐中卻并
隨著征地拆遷工程在各地的興起,所帶來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或多或少都會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這樣的背景下,征地拆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推進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實踐中卻并不全然是這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該條例明確說明了征收補償應足額到位后,才能開始實施搬遷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拆遷實踐中,大多數拆遷地區,基本上都是和被拆遷人簽完補償協議,拆遷方馬上就開始騰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拆遷人房屋被騰空或拆除后,被拆遷人眼下該如何過渡,去哪里住,有沒有住房保障等問題。
這一來無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來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征收方“知法犯法”,是有比較嚴重的懲戒措施的。
那為什么征收方還要“反其道而行之呢?”在明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來以下幾個原因:
一、為降低拆遷成本。
實踐中,拆遷方和被拆遷人簽訂好協議后,拆遷方就有一個正當理由實施拆遷了。
隨即拆遷方會馬上實施房屋的拆除工作,而此時被拆遷人補償卻還沒有拿到手,或者就算拿到手補償也是非常低。
后期被拆遷人再追要補償費就難上加難了,因為房屋已經被拆了,被拆遷人爭取補償的最大籌碼就沒了,后期拆遷方要“違約”的可能性極大。
相比較下,拆遷方“違約”成本要低于補償成本,所以為了降低拆遷的補償成本,拆遷方會“違約”并拆了你的房子。
二、房子被拆,被拆遷人就沒有談判的籌碼。
這和人們的一個樸素認知比較符合,即:只要房子在,就有和拆遷方談判的籌碼,也就有提高補償的可能。
但一旦房子沒了,補償基本上就會大打折扣,這對被拆遷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拆遷方之所以要先搬遷后補償,主要原理就在于只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后面說補償事宜的主動權就在拆遷方手中,被拆遷人很難有還價的余地。
所以,在沒有拿到補償的前提下,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
三、為控制談判的主動權
如上文所述,只要房子沒了,被拆遷人維權的難度就會相當大。
拆遷方最開始利用各種手段哄騙被拆遷人簽了協議,然后馬上就把房屋拆除。
雖然其行政行為是違了法,但違法成本比起最后要多給的拆遷補償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拆遷方會選擇“先搬遷,再補償”。
然而,房屋是搬遷了,至于補償的事情,被拆遷人在沒有了房屋的前提下,補償多少也就由拆遷方說了算,被拆遷人很難再有回旋的余地。
這就是為什么拆遷方要先搬遷,然后再補償的原因了。
但被征收人可不能依照拆遷方的意思走,一定要堅決要求按照“先補償,再搬遷”的法律原則走,才能規避上述風險,從而保障自己的補償利益。
也就是即使簽了協議,也要等到補償款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數額足額到手后,你才開始動遷。
隨著征地拆遷工程在各地的興起,所帶來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或多或少都會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這樣的背景下,征地拆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推進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實踐中卻并不全然是這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該條例明確說明了征收補償應足額到位后,才能開始實施搬遷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拆遷實踐中,大多數拆遷地區,基本上都是和被拆遷人簽完補償協議,拆遷方馬上就開始騰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拆遷人房屋被騰空或拆除后,被拆遷人眼下該如何過渡,去哪里住,有沒有住房保障等問題。
這一來無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來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征收方“知法犯法”,是有比較嚴重的懲戒措施的。
那為什么征收方還要“反其道而行之呢?”在明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來以下幾個原因:
一、為降低拆遷成本。
實踐中,拆遷方和被拆遷人簽訂好協議后,拆遷方就有一個正當理由實施拆遷了。
隨即拆遷方會馬上實施房屋的拆除工作,而此時被拆遷人補償卻還沒有拿到手,或者就算拿到手補償也是非常低。
后期被拆遷人再追要補償費就難上加難了,因為房屋已經被拆了,被拆遷人爭取補償的最大籌碼就沒了,后期拆遷方要“違約”的可能性極大。
相比較下,拆遷方“違約”成本要低于補償成本,所以為了降低拆遷的補償成本,拆遷方會“違約”并拆了你的房子。
二、房子被拆,被拆遷人就沒有談判的籌碼。
這和人們的一個樸素認知比較符合,即:只要房子在,就有和拆遷方談判的籌碼,也就有提高補償的可能。
但一旦房子沒了,補償基本上就會大打折扣,這對被拆遷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拆遷方之所以要先搬遷后補償,主要原理就在于只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后面說補償事宜的主動權就在拆遷方手中,被拆遷人很難有還價的余地。
所以,在沒有拿到補償的前提下,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
三、為控制談判的主動權
如上文所述,只要房子沒了,被拆遷人維權的難度就會相當大。
拆遷方最開始利用各種手段哄騙被拆遷人簽了協議,然后馬上就把房屋拆除。
雖然其行政行為是違了法,但違法成本比起最后要多給的拆遷補償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拆遷方會選擇“先搬遷,再補償”。
然而,房屋是搬遷了,至于補償的事情,被拆遷人在沒有了房屋的前提下,補償多少也就由拆遷方說了算,被拆遷人很難再有回旋的余地。
這就是為什么拆遷方要先搬遷,然后再補償的原因了。
但被征收人可不能依照拆遷方的意思走,一定要堅決要求按照“先補償,再搬遷”的法律原則走,才能規避上述風險,從而保障自己的補償利益。
也就是即使簽了協議,也要等到補償款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數額足額到手后,你才開始動遷。
目前拆遷一般情況下是先征地后拆遷,雙方也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處理。
征地拆遷的順序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門會通過研究制定相關的征收方案,然后進行公告,聽證等程序,聽取公眾的意見。
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一般不能。根據地方規定,一個人不能在一個城市享受兩次動遷安置,除非是當事人自己的產權房需要拆遷。拆遷問題需要根據當地具體的拆遷政策,以及實際情況分析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對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國家并不需要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稱“拆遷”而不叫征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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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先補償再拆遷規定視頻,先補償后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孫延翔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