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補償的使用規定,征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法律
法律分析: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法律依據:
《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六條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市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執行。其中:(一)市政府明確對區(市)縣實行包干定額補助方式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不再安排工作經費。(二)受托征地拆遷項目工作經費應在委托方與集團簽訂的征地拆遷工作協議中予以明確。(三)國有城市房屋拆遷根據拆遷工作量和拆遷難度,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確定。(四)具體承擔征地拆遷的區(市)縣(含指定的工作主體,下同)工作經費,應在征地拆遷工作協議中明確。
法律分析:
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法律依據:
《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第三條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第四條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八條 征地拆遷資金應按照集團財務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集團財務預算進行管理。分年度實施的,應在總體預算基礎上,按照實施進度進行分年度預算和控制。其中:集團公司承擔征地拆遷項目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集團所屬企業承擔的征地拆遷項目納入所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一、資金來源 各地的征地 拆遷 資金管理辦法征地拆遷( 集體土地 )工作經費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二、工作經費標準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 鄉鎮、村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畝、旱地1800元/畝、林地900元/畝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拆遷按照2021元/戶(住宅);遷墳按照200元/冢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 縣國土資源局:按照600元/畝安排工作經費(含用地報批經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辦公設備購置、召開村組會議、簽訂征地 拆遷協議 村組干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并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情況下,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征地拆遷項目確定后,經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管理局對征地拆遷實物量測算后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縣財政局先期撥付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的30%給鄉鎮作為征地拆遷工作啟動經費,此后根據征地拆遷工作進度另行撥付。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六、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法律依據:《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第三條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第四條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八條 征地拆遷資金應按照集團財務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集團財務預算進行管理。分年度實施的,應在總體預算基礎上,按照實施進度進行分年度預算和控制。其中:集團公司承擔征地拆遷項目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集團所屬企業承擔的征地拆遷項目納入所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第三條(資金來源)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第四條(責任劃分)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二章額度管理
第五條(補償費用)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六條(工作經費)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市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執行。其中:
(一)市政府明確對區(市)縣實行包干定額補助方式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不再安排工作經費。
(二)受托征地拆遷項目工作經費應在委托方與集團簽訂的征地拆遷工作協議中予以明確。
(三)國有城市房屋拆遷根據拆遷工作量和拆遷難度,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確定。
(四)具體承擔征地拆遷的區(市)縣(含指定的工作主體,下同)工作經費,應在征地拆遷工作協議中明確。
第七條(相關稅費)按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八條(預算管理)征地拆遷資金應按照集團財務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集團財務預算進行管理。分年度實施的,應在總體預算基礎上,按照實施進度進行分年度預算和控制。其中:集團公司承擔征地拆遷項目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集團所屬企業承擔的征地拆遷項目納入所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第九條(審批流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和工作經費支付審核審批流程為:
用地保障部經辦人→用地保障部負責人→計劃財務部負責人→用地保障部分管領導→計劃財務部分管領導→集團總經理→集團董事長→集團出納支付。
需由集團繳納或集團受托繳納稅費,按上述流程辦理。
第十條(支付要件)征地拆遷資金支付原則上應提供如下要件:
(一)集團公司與委托方、區(市)縣簽署的征地拆遷工作協議(首次撥付附件);
(二)市政府相關文件(首次撥付附件);
(三)市政府明確由市鐵路項目建設指揮部進行資金監管的征地拆遷項目應提供市鐵路項目建設指揮部出具的撥款通知;
(四)城市房屋補償安置清冊;
(五)市房管局出具的審核同意支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憑證;
(六)項目業主委托代繳稅費文件。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一條(結算時間)征地拆遷資金的結算原則上與工程項目同步結算。針對特殊情況,經集團公司批準后也可單獨結算。征地拆遷費用結算前,征地拆遷支出暫作預支管理。
征地拆遷資金同步結算的,以項目竣工決算時間作為結算時間。單獨結算的,在完成征地拆遷報征手續后6個月內完成。第十二條(結算依據)征地拆遷資金的結算必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依據:
(一)國家/省/市關于該項目征地拆遷資金的劃撥的各類行政批準文件;
(二)集團與征地拆遷有關各方簽訂的征地拆遷工作協議等法律性文件。
(三)征地拆遷資金支付憑據。
(四)區(市)縣征地拆遷組織實施單位出具的補償安置費用匯總憑據(含經有關各方認定的補償安置清冊)。
(五)土地移交情況確認資料。
第十三條(結算要求)征地拆遷資金結算工作由用地保障部牽頭負責,相關單位和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章使用監管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征地拆遷資金實行專項專戶管理。集團及全資子公司、區(市)縣政府及組織實施單位必須按項目分補償安置費和工作經費設立專戶,用于征地拆遷資金的歸集。征地拆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的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審計監管)征地拆遷資金使用接受財政、審計、國土和監察等職能部門的監管。集團公司用計財部、用地保障部可視情況對所屬企業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資金使用進行進行財務檢查、內部審計和專項檢查。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解釋修訂)本辦法由集團計劃財務部會同用地保障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執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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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桐嘉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