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濕地拆遷補償辦規定,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主要涉及到濕地的定義、保護原則、保護措施以及管理責任等方面。這些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相一致,旨在保護和改
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主要涉及到濕地的定義、保護原則、保護措施以及管理責任等方面。這些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相一致,旨在保護和改善濕地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濕地的定義與保護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濕地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因素之一,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對象。
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會明確濕地的具體定義,通常包括沼澤、泥炭地、濕草甸、湖泊、河流、滯蓄洪區、河口三角洲、灘涂、水庫、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時水深小于6米的海域地帶等。
保護原則一般強調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濕地保護措施:
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會規定濕地的保護措施,如劃定濕地保護紅線,實行濕地總量控制制度,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
禁止擅自開墾、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確需占用的,應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并采取補救措施。
鼓勵和支持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以及濕地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濕地管理責任:
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會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濕地保護中的責任,包括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加強濕地保護機構建設、落實濕地保護經費等。
相關部門如林業、水利、農業、環保等也負有濕地保護的管理責任,需加強協作,共同推進濕地保護工作。
對于違反濕地保護規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刑事責任等。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描述,具體的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如需了解詳細的條例內容,建議查閱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官方文件或相關法律法規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以下簡稱“濕地保護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是我國首次專門針對濕地生態系統進行立法保護,將引領我國濕地保護工作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開啟保護工作的新篇章。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濕地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在5月27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解讀濕地保護法正式實施的相關內容——
濕地是全球重要生態系統之一,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態功能,對維護我國生態、糧食、水資源、生物安全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譽為“地球之腎”“物種基因庫”。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強化濕地保護,國家和省級層面累計建立97項濕地相關制度,初步形成了濕地保護政策制度體系,開啟全面保護濕地新階段。“國土三調”首次設立了“濕地”一級地類,濕地生態功能更加凸顯。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初步建立,指定了64處國際重要濕地、29處國家重要濕地,建立了600余處濕地自然保護區、1600余處濕地公園,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安排中央資金169億元,實施濕地保護項目3400多個,新增和修復濕地面積80余萬公頃,鳥類損失農作物補償面積超過100萬公頃。實現內地國際重要濕地監測全覆蓋,國際重要濕地生態狀況總體穩定良好,退化濕地生態狀況明顯改善,基層濕地保護管理能力得到進一步強化,各地開展濕地保護的積極性顯著提高。
去年12月24日,濕地保護法正式公布,并確定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濕地保護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法治實踐,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為全社會強化濕地保護和修復提供了法律遵循。
濕地保護法的出臺,是推進新時代濕地保護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法律確立了“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建立了覆蓋全面、體系協調、功能完備的濕地保護法律制度,引領我國濕地保護工作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
濕地保護法的出臺,是健全完善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森林、草原、荒漠、濕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我國已有森林法、草原法和防沙治沙法等專門法律。濕地保護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生態系統立法空白,進一步豐富完善了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濕地保護法的出臺,彰顯了中國引領全球生態治理大國形象。經過近50年發展歷程,《濕地公約》內涵由最初專注水禽棲息地和遷徙水鳥的保護,逐步演變為濕地生態系統整體保護。經國務院批準,并經公約常委會審議通過,我國成功申辦《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實施好濕地保護法,對于我國全面履行《濕地公約》,參與和引領國際濕地保護,彰顯中國推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第一條__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濕地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__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法律分析: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是由開發利用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由下列各部分構成: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準;其它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法律分析:《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共有第三十五條內容。本規定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法律依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履行《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以下簡稱“國際濕地公約”),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三條 國家對濕地實行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如下:
1、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履行《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以下簡稱“國際濕地公約”),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3、國家對濕地實行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
4、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并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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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吉林省濕地拆遷補償辦規定,吉林省濕地管理條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陶嵐雯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