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如何區分,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構成法律關系的兩個基本要素,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一、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
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構成法律關系的兩個基本要素,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他們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動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這些物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所有權關系、用益物權關系和擔保物權關系等。
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如提供勞務、完成工作等;不作為如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等。這些行為可以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如勞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智力成果:包括發明創造、文學藝術作品等。這些智力成果可以成為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如專利權關系、商標權關系和著作權關系等。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如姓名權、名譽權等;身份利益如親權、配偶權等。這些人身利益可以成為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綜上所述,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參與法律關系的“人”,而客體則是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體具有主動性和能動性,能夠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而客體則是被動的,是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承載者。
客體和主體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主體是指具有思維能力、從事社會實踐和認識的人,客體是指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
2、存在形式不同。主體的存在形式可區分為個人主體、群體主體和人類整體主體;
3、變化趨勢不同。處于客體的事物,當作用于某一具體事物出現或者具體到某一事物的時候,就會衍化為主體的形態。處于主體的事物,會在演示層面上表現為客體的形態。
在實踐關系中,主體和客體有著相互作用的關系,主體與客體相互影響;主體和客體是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兩者表現在,兩者互相規定并在一定條件下互相轉化;主體和客體是改造與被改造的關系。實踐就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主體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即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腕w是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包括物、人身精神產品行為結果行為。舉例,買賣合同中,賣家和買家都是主體,買賣的東西就是客體。如果有其他約定事項,比如要求對方送貨上門,那么送貨上門的行為也是客體。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要具有權利能力之外,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按法學界主流的觀點,可把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兩種。一般權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等。特殊的權利能力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才能享有,如參加選舉的權利能力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條件。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終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銷。法人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與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關,并由有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的章程加以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一類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能行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形式,它與關于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完全的責任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無行為能力人則是無責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年齡在不同法律中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法律分析: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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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頭條-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如何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