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怎么判斷,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根據其特點進行判斷。其具體特點如下:1、利益性。需能夠滿足人們利益需要的載體。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2、客觀性。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存在于主體之外的,是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根據其特點進行判斷。
其具體特點如下:
1、利益性。需能夠滿足人們利益需要的載體。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2、客觀性。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存在于主體之外的,是不以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在客觀上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的對象。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也稱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客體主要包括:
1、物是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
2、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是專指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主要是提供勞務,提供服務一類行為保管,運輸,加工承攬,演出等合同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3、智力成果是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發明創造,文學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是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4、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譽,榮譽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5、有價證券與物不是同一概念,有價證券通常為權利憑證,它既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又可以成為債權的客體;
6、人身權的客體為非物質利益,亦稱精神利益,自由權的客體是自由價值。
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所得實施行為的界限,權利在本質上是行為的限度,民事權利是權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圍,在此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可實施任何行為,法律對此給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為超出法律劃定的界限,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責任,權利的具體作用樣態,謂之權能,法律所確認的當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圍,謂之權限,權能,權限是與民事權利相鄰近的概念。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依利益的表現形式,可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類。
1.物。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能夠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雖具有物理屬性,但與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與物有密切聯系,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有的雖以行為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體現,如交付物的買賣合同。
2.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科技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以及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而是載體上的信息,載體本身屬物權保護對象。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尊嚴、榮譽、身份等等。人身利益雖然與主體人身不能分離,但并非主體本身,而只是能夠滿足主體人身需求的客觀事物,因此它是人身權關系的客體。
1、權利。
盡管權利的本質多有爭議,但是權利總是與利益相聯系的,或者說權利就是法律保護的利益。雖然通常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但由于權利的利益屬性,使其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條件是:
(1)必須是財產權利,人身權利通常不可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例如,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唯一的例外是,企業名稱權可依法轉讓,因而可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2)必須是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不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不可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例如專屬于權利人自身的財產權不可轉讓(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必須是法律規定可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權利。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質權的規定。
2、非物質利益
非物質利益又稱人身非物質利益或者精神利益,是物質利益或者財產利益的對稱。非物質利益成為權利客體或者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由其利益屬性決定的。就自然人而言,非物質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譽、個人秘密、榮譽等,這些非物質利益使其成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的客體。
就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而言,非物質利益包括名稱、名譽(或商業信譽)等,這些非物質利益使其成為名稱權、商譽權的客體。非物質利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點是其不可轉讓性和不可轉移性,除非法律有明確的例外規定。
1、有益性:指能滿足人們的利益需要。
2、客觀性:指不依主體的意識而轉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能夠作為民事主體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在一定情況下,需要國家直接參加民事活動時,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如發行公債、享有財產所有權、接受贈與、對外以政府名義簽訂貿易協定等。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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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臨律-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怎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