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遷產生的原因, 我們都知道,房屋對人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房子一旦拆遷就很難重新取得房屋了,拆遷只能由行政機關執行。那么暴力拆遷產生的原因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我們都知道,房屋對人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房子一旦拆遷就很難重新取得房屋了,拆遷只能由行政機關執行。那么暴力拆遷產生的原因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暴力拆遷產生原因:
(一)相關賠付不合理,國家規定的款項出現私吞現象,或者開發商不能給予合理的條件,導致居民拆遷后可能失去居所。
(二)現行規范拆遷行為的立法不到位,拆遷群眾缺少及時有效的利益訴求渠道;
(三)個別開發商有恃無恐,為完成拆遷而不惜對所謂的“釘子戶”停水、斷電,甚至威脅、恐嚇,強行拆除居民房屋。
暴力在執法與抗法之間循環,似乎陷入了一種怪圈。時至今日,社會各界依然在積極尋找應對之策,然而收效甚微,一方面由于責任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暴力部分執法責任人規避了責任承擔,而沒有起到有效規范執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卻由于立法、程序上的缺位而導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筆者認為,關鍵問題在于目前國內對于暴力執法缺乏一個完整系統的認識,對于暴力執法的法律性質也沒有一個很明確的界定。這些問題弄清楚了,才能從根本上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監督與控制。
行政公務人員是行政權的行使者,是法律的執行者,其行政行為應嚴格依法做出。一旦違法,其危害的后果比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危害在程度和性質上更加嚴重。一是破壞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會規范,二是損壞了政府的公共形象,三是褻瀆了法律權威,四是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國內部分學者傾向于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比如有學者認為,暴力執法首先體現在“對執法對象的人格侵犯、暴力侵害和財產侵害方面”,認為這是暴力執法構成違法的顯著特征。持這一類觀點的人認為,暴力執法不僅在形式上體現為行政違法,而且從維護正義的角度,也應把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理由有兩點:一是形式上違法。在我國,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為。從形式上來看,暴力執法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它的動機在于追求不當的行政利益,違反了一般人的理智、常識及社會公認的公平原則,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使用了暴力,可以認為是顯失公正。二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需要。古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曾說:“公理只有在雙方相等時才談得上,強者做他們能做的事情,弱者受他們必須受的苦難。”從一定意義上說,當行政權過于強大時,它往往難以受到有效控制,處于弱勢端的多數群體權利難以實現。行政主體由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職權,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方面負有很大的責任。
然而,也有部分學者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不當,比如,有學者認為,現實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現象事實上是一種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現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行政行為不合理的根源”。持這一類觀點的人認為,暴力執法不是違法行為,而應當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一種濫用。一方面,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根據法定授權、依照法定程序并在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只是由于具體的行政執法人員裁量權使用不當,而需要對該行為進行審查的情形。這種情況下,行政行為還在合法范圍之內,不當審查也只能針對行政行為中出現的瑕疵進行審查;另一方面,行政公務人員是自然人,他們的智力水平、個人品德、理解能力、專業知識程度、辦事靈活性等俱不相同,執行權力時產生的后果也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要求行政公務人員運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和意識指導行政行為過程,通過自己有意識的行為來貫徹、執行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在這種個性因素的影響下,產生多大的副作用是不可預知的。
如果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違法,則會出現行政違法的主體概念混亂的情形。行政違法包括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既包括了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也包括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從專門研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角度考慮,如果單純用行政違法的概念、理論來研究暴力執法,與法理學上的行政違法理論存在邏輯上的不一致,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理論體系上的混亂。如果將暴力執法界定為行政不當的話,則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暴力執法審查的問題,暴力執法的存在說明權力濫用的趨勢堪憂,所以必然要對暴力執法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但是目前來講,在國內還缺乏可實際操作的空間;另外一個問題是不利于執法行為的規范,由于行政不當不會產生違法責任,大多數時候只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話既起不到有效的規范作用,也就無法在真正意義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考察暴力執法的性質,可以結合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理論來作綜合界定。筆者認為將其界定為違法行政較為恰當。違法行政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既可以解決行政違法主體概念混亂的問題,也有利于對暴力執法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執法中違法責任追究的目的在于對受到損害的行政相對人給予適當的補救,處罰行政執法不文明責任人,并恢復行政執法中由于不文明過錯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目前有關行政執法中違法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明顯不夠健全和完善。如有的法律或法規只有關于行政主體的責任規定而缺少關于行政公務人員個人因職務執法中的違法而應承擔的責任;或者只有抽象、籠統、概括性的責任規定,卻無具體化的責任形式予以落實等等。這些缺陷,都亟待在理論上和立法上予以解決,以使違法行政責任追究的內容、形式、程序等均做到有法可依。
對政府行政執法責任人的懲戒力度,要掌握好追究責任者的標準,在確定責任追究的方式上,除了現行的降級降職、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通報批評等之外,還可以增加向利益受損人道歉、承擔部分損失等方式。對那些不能適應執法工作,甚至嚴重不負責任,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很差的執法者個人要嚴肅及時清理,以保持政府行政執法隊伍的純潔性。
強制拆遷情節嚴重的,屬能構成犯罪?!缎谭ā返?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薄缎谭ā返?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若拆遷工作人員不遵守國家的法律,采取野蠻的手段對拆遷房屋、拆遷房屋內的物品進行損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觸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規定,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有權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的,但是要給予適當的補償,還要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以上就是北京圣運律師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暴力拆遷產生的原因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北京圣運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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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暴力拆遷產生的原因,拆遷隊暴力執法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