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根據《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和《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標準中房屋的重置價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與所拆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
第一條根據《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和《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標準中房屋的重置價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與所拆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價格。重置價格以房屋單方工程建筑安裝造價計算。(實際補償單價=表列重置價×成新系數)。評估中非主要結構差異部分不作為提高或降低等級的依據,但應進行單項換算。
第三條安置地點距動遷地點5公里以內(含5公里)即屬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點距動遷地點5公里以外即屬異地安置。
第四條拆遷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計算規則應依照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舊式石(磚)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間作閣樓的,閣樓靠檐口一側凈高達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凈高在1.7—2.2米的部分,按5
0%計算建筑面積;凈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五條對于各類有人居住的被拆遷房屋的折舊率基底定為四成。
第六條安置房計價標準,其計算規則如下:
(一)房屋重置價: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價。島外的其它地區,另行調節地區調整系數。
(二)建安造價:按現行建安工程預算定額和有關規定計算。其中,基礎按平均價,不計因地質不同引起的基礎處理差價。
(三)成本價:即安置房的綜合造價。
(四)商品房價:按上一年末全市房地產公司同類平均商品房價計價。
第七條《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房計價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房屋重置價和拆遷補助費標準,今后由廈門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根據廈門市物價年變動指數適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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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福建省廈門市《關于調整住宅房屋征收過渡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費標準的意見》自2019年3月26日,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福建省《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即將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臨律-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