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試行),【實施日期】2003 06 20 【頒布單位】呼政辦發[2003]63號 一、為規范拆遷補償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
【實施日期】2003/06/20
【頒布單位】呼政辦發[2003]63號
一、為規范拆遷補償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浩特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劃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涉及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按《**浩特市城市建設控制區內征用集體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補償辦法》(呼政發[2001]59號)執行。
各評估機構應按此標準對拆遷區域進行評估,并經拆遷管理部門確認。
三、本標準僅包括房屋拆遷中的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其它補償以《**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為準。
(一)房屋區位補償價,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房屋相對于所在地段、拆遷地塊的優劣程度等按用途將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折算為原建筑面積進行補償時確定的補償價,主要包括基準地價各因素的修正、各種影響因素調整幅度的修正和容積率的修正。
(二)地上建筑物補償價,是指在被拆遷房屋建筑結構平均重置價的基礎上,根據該房屋的成新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的補償價。
四、房屋拆遷補償價=[區位補償價+重置價成新率(1+樓層調節系數)]建筑面積。
五、凡未標明的區位可根據當地實際參考制定。凡經濟開發區內的房屋拆遷,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償價,并報市拆遷辦審核備案。
六、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浩特市物價局《關于**浩特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標準的規定》(呼價房字[2001]第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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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