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的通知 廈府辦規〔202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的通知
廈府辦規〔202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進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征收項目實際情況委托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市資源規劃局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市、區土地房屋征收事務中心作為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項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其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名錄中產生。
第四條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或市屬各重大片區(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根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或項目建議書、前期工作函)、建設項目預審和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函)及附圖等書面材料,組織市發改、資源規劃、區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進行現場勘查并論證,確定征收范圍。
區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組織論證,確定征收范圍。
征收范圍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并按法定程序及要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發布房屋征收公告。
第五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并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市資源規劃局征收信息專欄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裝修及增加附屬設施;房屋產權轉移、分割、析產;商事登記、稅務登記;遷入戶口、分戶等。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具體地址范圍(坐落、權屬人、權證號等)、暫停辦理內容、期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資源規劃、建設、住房、市場監管、稅務、公安、城管、電力等有關單位。暫停辦理期限與簽約期限一致;簽約期限如有延期的,暫停辦理期限相應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六條 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權屬未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被征收人應當配合。
涉及征收企業經營性用房且確因城市規劃調整無法實行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時應當明確實行貨幣補償。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后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并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市資源規劃局征收信息專欄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八條 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應統一、平衡,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書面征求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務中心意見。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市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項目所在鎮(街)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通過論證等方式,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并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區人民政府應對風險評估等級進行確認,明確風險防控與化解措施。
區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作出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征收公告發布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選定辦法和期限等相關事項。
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上述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3日內采取搖號或抽簽等隨機方式選定。參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并可以邀請被征收人代表、鎮(街)、社區組織代表及公證機構參與監督和公證。
第十一條 征收符合《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規定條件的非住宅用房,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實際經營者)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分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征收公告發布時點的同區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場租金進行評估。區人民政府根據市場租金評估結果確定征收項目臨時安置費標準。
第十三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評估涉及土地出讓金扣除標準按照本市地價征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權屬證書或批建手續;房屋被征收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注銷登記,并及時為被征收人申請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登記。
第十五條 《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由市資源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規定施行之日以前已發布房屋拆遷通告或者征收公告的項目,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福建省《廈門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福建省廈門市《關于調整住宅房屋征收過渡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費標準的意見》自2019年3月26日,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福建省《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即將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頭條-福建省《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