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即將失效,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的通知 廈府辦〔2017〕180號 各區人民政府,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的通知
廈府辦〔2017〕18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
為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加快推進全市住宅房屋征收的工作進度,根據現行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征收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具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補償標準可按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不含樓層調節價)執行。同一征收項目存在多個安置房地點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取平均值。
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市國土房產局、各區政府可制定安置房市場指導價并報市政府批準執行。當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低于安置房市場指導價時,按安置房市場指導價執行。
三、福建省廈門市征收集體土地上具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再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計算給予不高于10%按期簽約獎勵和10%按期搬遷獎勵。
福建省廈門市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可根據情況再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給予不高于10%按期簽約獎勵和10%按期搬遷獎勵。
區征收部門可根據征收項目情況報區土地房屋征收協調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再分別按上述價格計算給予不高于20%貨幣補貼。
四、選擇部分實行產權調換,部分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住宅面積減去安置房面積的余額。
選擇全部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不含獎勵和補貼)繳交超面積購房款。
五、各區政府在發布征收公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公布安置房市場評估價。
六、《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頒布前已發布拆遷通告、征收公告的建設項目,補償安置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七、《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意見》(廈府〔2012〕405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下放住宅房屋征收有關貨幣補償審批權限的通知》(廈府辦〔2016〕5號)同時廢止。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直接向市國土房產局反映。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福建省《廈門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實施意見》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即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