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是如何的,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入股后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準,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
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股東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年在我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
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范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證券公司股東的條件主要有:
1、信譽良好,最近3年在我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2、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證券公司股東的條件: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準,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
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股東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年在我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
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
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范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
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證券公司股東有什么條件
證券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
股東代表訴訟應具備哪些條件
股東代表訴訟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后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于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于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參加股東臨時會議應具備哪些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的股東應單獨或合計持股比例達10%以上,低于該持股比例的股東不具有提議權。《公司法》設置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一方面是為了保障股東享有召開臨時會議的權利,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權利破壞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因此該持股比例的要求是公司法權衡股東與公司利益的結果,不宜由公司章程任意打破這一平衡。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條件有哪些?
法律咨詢解答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管理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健全,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
(二)資產負債結構合理,期限錯配、交易對手集中度、債券質押比例等適度,近2年內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6個月內流動性覆蓋率持續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四)取得證監會關于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認可;
(五)近2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風險提示:企業之間發行短期融資券對于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寬又提供了一種途徑,在解決企業短期融資方面的困難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般來講,只有實力雄厚、資信程度很高的大企業才有資格發行短期融資券。
相關法律規定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五條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具備哪些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風險提示: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該內容由 沈其梅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是如何的呢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證券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證券公司主要股東
●證券公司持有股東的股權
●證券公司股權規定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股東的人員在證券公司兼職
●證券公司股東可以用什么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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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