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宅基地沒有房子怎樣處置?,這種情況下,老房屋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辦理宅基地過戶,向村委會發起申請,再報國土資源局進行調查、辦理經過公告,而且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滿后,由當地縣政府簽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至此,農民才算是拿
這種情況下,老房屋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辦理宅基地過戶,向村委會發起申請,再報國土資源局進行調查、辦理
經過公告,而且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滿后,由當地縣政府簽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至此,農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權證,這塊宅基地才能算是農民所有的。
農村宅基地確權的步驟是什么?
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也就是現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領取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這個是一家的一個宅基地只能填寫一份,這就意味著,如果有兩個以上宅基地的農民只能確權一處宅基地。
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還要當地村委會或者鎮政府出具土地來源的證明,比如宅基地的審批手續,房屋的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第三、當地的國土部門根據農民的申請,對農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圍、界線、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村里最近常見的測量隊,他們主要負責對農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第四、測量過程中,還要組織這塊地的相鄰地塊的農民一起去現場指認各自界限,并且在雙方都認可的界限、界址點共同簽名蓋章。
第五、測量完畢,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界限清楚沒有爭議的進行公告。并寫明如誰對這塊宅基地有異議的要在多久提出。
法律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49條關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將土地權利確定給合法的繼承人。
法律分析:不可以。農村戶口沒有房子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因為農村孩子因為父母的原因從出生后就有宅基地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如果是農村戶口,又沒有宅基地,可以去申請宅基地: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持戶口簿復印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有批復無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2、異地無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須退耕,由申請人寫出保證;
3、分戶建房的,應提供家庭成員簽訂的分戶協議;
4、因建設需拆遷的須提供拆遷部門的證明;
5、在縣城規劃區內,應辦理城建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應取得當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溝渠、河道、橋梁兩側建設用地,應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到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取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審查同意,由所轄區域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到實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宅基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宅基地使用年限的規定具體如下:
1、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2、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也不可以繼承,具體原因如下:
1、因為屬于農村集體資產。最新規定私下買賣宅基地屬于違法現象,就算賣給受讓方,受讓方也是無法過戶到其名字下;
2、宅基地不可以買賣,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農戶之間進行買賣和流轉,需要經過政府部門依法批準,發放相關證件。如果是本村以外的人來買宅基地,則買賣無效是屬于無效的。需要注意一點的是如果宅基地上房屋已經倒塌就不能在本村進行買賣。所以以后想賣宅基地上的房屋給本村人的,現在就必須好好整修自己的房屋,不要出現倒塌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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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舊宅基地沒有房子怎樣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