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能規定先拆遷后補償嗎2025,政府征地可以先拆遷后補償嗎,政府征地不可以先拆遷后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對于農村村民住宅
政府征地不可以先拆遷后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對于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因此,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必須先進行補償,然后才能進行拆遷。
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失去土地后能夠得到妥善的安置和補償。如果政府先拆遷后補償,將會違反法律規定,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政府征地必須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房屋拆遷對于征地以及拆遷的先后順序,可以通過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同時征地方需要出示征地公告和安置補償公告,老百姓才能夠從公告中知道執行的文件和補償的安置的方式。不出示的可以拒絕拆遷。
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征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體現在每個具體行政行為上首先應該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征地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各省土地管理條例。而拆遷主要依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條例出臺后,拆遷這個不規范的用語應該逐漸淡出了,以后無論征地還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二、對拆遷補償不滿意該怎么辦
實際中,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要按照以下處理:
首先,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因為拆遷安置協議屬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簽訂之后,意味著雙方都要受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時候可能還得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么建議現在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
實踐中,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那么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一般地,要在拆遷補償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還可以從中提出自己的主張。
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來說,如果是跟開發商因拆遷補償起糾紛的,那么便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不過,即使是跟政府部門起的糾紛,也可以通過起訴處理。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隨著征地拆遷工程在各地的興起,所帶來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或多或少都會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這樣的背景下,征地拆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推進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實踐中卻并不全然是這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該條例明確說明了征收補償應足額到位后,才能開始實施搬遷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拆遷實踐中,大多數拆遷地區,基本上都是和被拆遷人簽完補償協議,拆遷方馬上就開始騰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拆遷人房屋被騰空或拆除后,被拆遷人眼下該如何過渡,去哪里住,有沒有住房保障等問題。
這一來無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來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征收方“知法犯法”,是有比較嚴重的懲戒措施的。
那為什么征收方還要“反其道而行之呢?”在明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來以下幾個原因:
一、為降低拆遷成本。
實踐中,拆遷方和被拆遷人簽訂好協議后,拆遷方就有一個正當理由實施拆遷了。
隨即拆遷方會馬上實施房屋的拆除工作,而此時被拆遷人補償卻還沒有拿到手,或者就算拿到手補償也是非常低。
后期被拆遷人再追要補償費就難上加難了,因為房屋已經被拆了,被拆遷人爭取補償的最大籌碼就沒了,后期拆遷方要“違約”的可能性極大。
相比較下,拆遷方“違約”成本要低于補償成本,所以為了降低拆遷的補償成本,拆遷方會“違約”并拆了你的房子。
二、房子被拆,被拆遷人就沒有談判的籌碼。
這和人們的一個樸素認知比較符合,即:只要房子在,就有和拆遷方談判的籌碼,也就有提高補償的可能。
但一旦房子沒了,補償基本上就會大打折扣,這對被拆遷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拆遷方之所以要先搬遷后補償,主要原理就在于只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后面說補償事宜的主動權就在拆遷方手中,被拆遷人很難有還價的余地。
所以,在沒有拿到補償的前提下,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
三、為控制談判的主動權
如上文所述,只要房子沒了,被拆遷人維權的難度就會相當大。
拆遷方最開始利用各種手段哄騙被拆遷人簽了協議,然后馬上就把房屋拆除。
雖然其行政行為是違了法,但違法成本比起最后要多給的拆遷補償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拆遷方會選擇“先搬遷,再補償”。
然而,房屋是搬遷了,至于補償的事情,被拆遷人在沒有了房屋的前提下,補償多少也就由拆遷方說了算,被拆遷人很難再有回旋的余地。
這就是為什么拆遷方要先搬遷,然后再補償的原因了。
但被征收人可不能依照拆遷方的意思走,一定要堅決要求按照“先補償,再搬遷”的法律原則走,才能規避上述風險,從而保障自己的補償利益。
也就是即使簽了協議,也要等到補償款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數額足額到手后,你才開始動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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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雅婷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