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拆遷補償規定2025,房屋面臨拆遷,承租人不愿騰退,冠領律師幫委托人順利拿回房屋,勝訴公告:由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周旭亮主任、任戰敏執行主任督導,高曉峰律師代理的上海黃浦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經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作出《民事調解
勝訴公告:由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周旭亮主任、任戰敏執行主任督導,高曉峰律師代理的上海黃浦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經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作出《民事調解書》,載明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被告限期騰清、搬離并將房屋返還給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押金及裝修補償款共計3萬元。
2023年2月,兩個面帶焦急神色的人來到北京冠領(上海)律師事務所,嘴里不斷跟律師重復著“要盡快,不能拖”等言語,冠領律師耐心安撫了對方的情緒,這才從對方口中得知了事情的原委。
原來,兩人系夫妻關系,男方名叫胡景山。夫妻倆在上海市黃浦區擁有一處公房的承租權,并依約有權轉租房屋。2021年1月,胡景山夫婦與黃英杰、張民民二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將該房屋租賃給黃英杰等人用于經營住宿。協議簽訂后,胡景山夫婦向黃英杰等人交付了房屋。
因當地開展項目建設,該房屋被征收部門納入了征收范圍。胡景山夫婦作為公房的承租人,已經與征收部門簽訂了拆遷協議,該協議中載明,如果胡景山夫婦按照規定時間向征收部門交付房屋,則可以獲得相應獎勵。
可當胡景山夫婦通知黃英杰等人騰房時,黃英杰表示作為房屋的實際租賃人,他們也有權分得拆遷利益,并以房屋將要面臨拆遷為由不再繳納房租,且繼續占有房屋進行經營。
眼見拆遷協議中規定可以獲得獎勵的時間逐漸減少,倉促間也無法說服黃英杰等人配合騰房。胡景山夫婦倍感焦急,于是趕忙來到北京冠領(上海)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冠領律師綜合考慮胡景山夫婦的訴求后接受了委托,擁有豐富辦案經驗的高曉峰律師接受律所委派承辦此案。
因本案涉及到拆遷,承租人有享受拆遷利益的心理預期,黃英杰等人的態度十分堅決,又因胡景山夫婦不斷催促,急于兌現拆遷獎勵。冠領律師結合案情實際,制定了不涉及拆遷事宜,僅從黃英杰等人合同違約的角度起訴的訴訟方案。胡景山夫婦對此表示認可,于是冠領律師緊急起草訴訟材料,在接案后不到兩天就成功在法院立案。
因黃英杰等人拒不繳納房租,存在違約情形,預期法院審理結果對其不利,且胡景山夫婦想盡快拿回房屋以獲取拆遷獎勵,對辦理案件的時間有要求。冠領律師于是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一方面可以使黃英杰闡明其主張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訴訟程序時間相對較長,如能通過調解方式拿回房屋,則會大大縮短胡景山夫婦維權的時間。
十天后,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在冠領律師的努力下,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反復談判、溝通,最終順利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載明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黃英杰等人限期騰清、搬離并將房屋返還給胡景山夫婦,胡景山夫婦支付黃英杰等人押金及裝修補償款共計3萬元。
調解書內容之后也順利履行完畢,委托人的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冠領律師善用不同法律程序,設身處地為委托人考慮,切實解決委托人面臨的現實困難,幫助其實現核心訴求,充分展現了冠領律師的辦案風采。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關于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第二種情況是安置協議已經簽字了,這種情況下就會很被動,因為一旦簽字了,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協議只能是跟拆遷方協商解除協議重新簽訂,如果拆遷方不同意,那就沒辦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認為拆遷中補償不滿意,記住不要輕易簽字,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承租人與被拆遷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可以要求適當的補償;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要求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在委托律師后,被拆遷人一定要相信律師的能力,要積極的配合律師。不論做什么事情,只要是一條繩子上的螞蚱,那么就必須要齊心協力,相信對方。
我們大家都應該很明白,單打獨斗并不會為成功帶來多大的希望,反而可能會浪費很多時間,也很有可能會錯失獲得合理補償或是提高補償的機會,因此,只有配合律師了才能在短時間內拿到合理補償。配合的目的其實說白了就是為了拿到合理補償。
同時,在委托律師以后,要及時的將自己那邊的情況反映給律師,比如說在維權過程中,房屋遭到了強拆或是拆遷方上門逼迫自己簽協議等,在遇到這種的情況下,及時告知拆遷律師,讓律師幫助自己出謀劃策。如果不向律師及時反映那么則有可能會造成沒必要的后果。
一、強拆違章房屋怎么辦才好
第一,如果提前獲得了強拆的信息,一定要提前將家里的貴重物品進行轉移,如果家中有行動不便的老人或者年紀尚小的孩子,也要仔細看護和避開。倒不是說拆遷方一定會不顧一切進行強拆,全然不顧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是要防患于未然,萬一現場發生意外情況,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第二,如果拆遷人員到來后強行拆房,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交給警察處理。
雖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強拆,有的警方甚至可能拒絕出警,但是否報警、警方如何回復,這些行為對后期維權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警察是否出警,是否作為,都是后期維權很重要的證據,當事人不可忽視。
第三,及時收集證據。
如果拆遷人員到達現場后實施強拆,在保證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況下,要及時利用手機等電子設備進行拍照、錄像、錄音,對現場的情況進行記錄。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保留證據,方便后期維權。錄音錄像要保存原始狀態,不能有刪減或者拼接。
第四,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拒絕暴力抵抗。
一來大多數情況下暴力抵抗并不能阻止財產受損,二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甚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權。
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盡可能地彌補損失,獲得補償。此時當事人最好盡早聯系征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熟練的訴訟、談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證據和資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面對強拆,首先要保證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盡可能減少經濟損失;其次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事后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征地拆遷靠什么提高拆遷補償
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提高拆遷補償。法律是合理合法最能解決問題的途徑,如果你有法律基礎,了解每一步的流程,完全可以自己啟動法律程序,如果你搞不清其中的套路,也是可以委托拆遷律師。
征地拆遷往往面對巨額的利益和政治業績,所以凡是征地拆遷,或多或少的都會有一些違法行為,這時候被拆遷人應當抓住違法點,利用法律對違法者施壓,這樣會對相關人員的政治產生影響,為了降低影響,會選擇和被拆遷人妥協,選擇抵抗的被拆遷人被安排妥協,從一開始選擇任人宰割的也就不再過多補償,每一位被拆遷人應當明白,遇到征地拆遷,我們打官司的目的不是阻止拆遷,拆遷行為我們是無法阻止,打官司的目的是我們可以拿到合理補償。
承租人在房屋拆遷中也是需要正確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那么,承租人在房屋拆遷中怎么維權?承租人在房屋拆遷中維權的方式有哪些?承租人在房屋拆遷中獲得補償或者賠償的情形是什么?
房屋拆遷中承租人怎樣維權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必需當事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雖然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第27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這就給被拆遷人單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領取應當屬于承租人所有的補償款項提供了機會。為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往往在被拆遷人未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未與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就房屋拆遷補償與搬遷補償、停業損失等在承租人未參與的情況下或者根據承租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參與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為了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即便在知道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情況下也僅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而將承租人的補償安置事宜推給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之間解決。而被拆遷人則在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或者搬遷補助以及停業損失之后認為承租人應得的補償應自行向拆遷人主張而拒絕支付或者少支付給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確維護自身權益,認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便顯得至關重要了。
房屋拆遷如何補償承租人
(一)違反強制性行政法規,無效
理由是根據國務院頒布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承租人是被拆遷人,是當然的協議主體。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也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從福建省建設廳制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也可以看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該是拆遷人與承租人、被拆遷人三方。
(二)處理了應屬于承租人的權利部分,部分無效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款規定(拆遷非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在被拆遷人自行處理了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的情況下(相當于非租賃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此規定可看出承租人并不是必須與拆遷人處理拆遷補償安置關系的。但是,被拆遷人是否已經妥善處理了與承租人的賠償、安置事宜沒有統一的判斷標準,便容易出現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協議時一并處理了屬于承租人的權利而承租人最終得不到任何補償。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時處理了屬于自身的權利是合法的,但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行使了屬于承租人的權利,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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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世然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