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時,需要獲得相應的征地審批手續方可在土地進行建設。實踐中,存在政府部門在未獲得批復的情況下便擅自與老百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這種情況應屬違法。今天,圣運律師就給大家帶來一則相關案例。
為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某縣政府決定道路建設工程,在其主體建設工程完工的情況下,對配套工程涉及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并制定了《安置補償方案》。陳先生家的宅基地在該征收范圍內,其房屋所占土地為該村集體土地。2015年8月20日,被告縣人民政府內設機構該縣舊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揮部作出《批復》,同意上述補償方案。決定將包括陳先生在內的59戶宅基地進行征收。
陳先生認為某縣舊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揮部作出的《批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且程序嚴重不合法,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向一審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批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征收集體土地已向有關部門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依法判決區政府以及舊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揮部作出的《批復》違法。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本案的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作出的《批復》是否需要獲得相應的征地審批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實行征收的目的是建設,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要使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是需要使用國有土地才能建設的。就本案而言,對于道路修建的配套建設工作,是為了提高居民的交通便捷,因此屬于公共利益,因此要想使用陳先生的宅基地,就需要啟動征收程序。即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的征地審批手續,將原來集體土地的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卻未啟動相應的程序。
因此,當被告無法向法院提交其擁有征收集體土地有辦理相關的征地審批手續,那其將承擔《批復》被撤銷的法律風險及后果。本案中被告想要證明《批復》對于原告陳先生的房屋實施的不是征收行為,是村民委員會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決議作出的自治行為,從而否定此次土地建設活動系征收。但是法院認定了被告對于原告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的是征收行為,要求應當被告進行提供相應的征地審批手續。且在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也沒有提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所規定的村委會用地是經過原用地人民政府的批準的證據。因此在沒有征地手續的前提下,被告作出的征收集體土地的《批復》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