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征收前應當經法定程序的批準。但是省政府是否有仔細核實下級政府上交的材料,抑或是簡單走個過場便予以批準。大家收到征收材料后,一定要仔細核實征收手續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如若發現問題,我們就需要組織相關的證據證明審批機關在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就作出了批復,應當確認該批復違法。今天,圣運律師就給大家帶來一則相關案例。
當事人齊先生系山東省某市某區一村村民,在村里擁有合法房屋和土地。齊先生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了解到,2022年7月25日、8月9日區人民政府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稱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齊先生家所在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2022年8月25日、9月15日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齊先生在內的村民共計18名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聽證申請,要求針對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問題參與聽證程序,但區政府并沒有依法舉行聽證會,當事人未得到區政府的合理解釋。
同時,齊先生通過信息公開程序還了解到山東省政府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XX區第X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稱同意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2023年1月3日,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稱因區2022年度第X批次村鎮建設用地項目征收案涉土地。收到前述材料之后。齊先生方才發現政府的征地程序不規范,既沒有召開聽證會,對于征收過程中的諸多問題都沒有交代清楚。并且,齊先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先后找出了區政府發布《征收公告》時間超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存在重大瑕疵、社保費用未落實等問題。
齊先生于是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省政府作出的同意區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復,復議機關在依法審查后,采納了齊先生以及代理律師的觀點,依法確認案涉批復違法。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本案的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省政府作出的批復是否應當被確認違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征收之前,應當得到批準,該種批準往往就以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復呈現,允許區縣級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并組織實施。但是,上級政府在批準征收的過程中,應當審慎核查下級政府所提交的材料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完善。包括安置補償方案、社會風險評估報告、農民社保費用落實情況。如果下級政府呈報材料有一定問題的話,那么并不能賦予批復的合法性。
具體在本案當中。首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存在重大瑕疵:區縣級人民政府并沒有自行實施,而是由鎮政府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并且,在評估的過程中也并沒有通知各重大利害關系人參與。其次村民的社保落實情況也僅僅體現在一系列的數字上,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計算標準。并且,在齊先生已經向區政府申請聽證的情況下,區政府不予理會,導致程序缺陷嚴重。在這種情況下,省政府批復的合法性、合理性就不復存在。應當予以確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