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強拆案起訴可以嗎?,違法建筑強拆案起訴可以嗎,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2.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
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2.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3.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4.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5.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6.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7.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9.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一、如果私自進屋強拆是違法嗎?
是違法的,可以起訴。
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3、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公民的違建被強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方式來進行訴訟。如果當事人的違建房子被強拆完了的話,當事人可以到原判上一級法院進行提出上訴。上訴有以下幾點規定: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強制性拆除上訴的條件有什么
(一)上訴的實質要件。
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除了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形式要件。
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
上訴期間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到法院裁判書的,以各自收到的時間分別計算上訴期,當事人在各自的上訴期內享有上訴權。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也取決于共同訴訟的種類。必要共同上訴人的上訴期限,應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限,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限,由于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應各自計算,以各自的上訴期滿為準。
第三,應當交上訴狀。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違法建筑強拆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法院來參與的,違章建筑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一、違法建筑物拆除的規定是什么?
具體依據的法規是《行政處罰法》和《城鄉規劃》,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在我國目前的違章建筑可以強拆。
法律依據:《違章建筑處理辦法》 第五條 直轄市、縣 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辦申請執照。
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符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一、什么樣的違建不能強拆
違章建筑,自始至終都是違法的,隨時可以強行拆除,不存在時間問題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一、違建被強拆里面的物品能否處理
1、違建被強拆里面的物品應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及時進行物品轉移,強制拆除時行政機關未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受損物品合理價值的60%主張賠償。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違建被強拆里面的物品該如何處理
1、違建被強拆里面的物品應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及時進行物品轉移。強制拆除時行政機關未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受損物品合理價值的60%主張賠償。
2、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三、違建強拆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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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一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