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征收部門常以戶籍作為區分安置補償對象的標準。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本村戶籍人口與本村實際的常住人口存在一定的出入,因此,認定安置補償對象,應當對這些情況進行充分考慮。針對僅憑戶籍認定安置補償對象的不合理情況,圣運律師選取了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為大家解讀,是否沒有本村戶籍,就真的沒有安置補償?
北京市某區的王女士及其家人在當地合法擁有一處院宅,因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需要對部分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拆遷,該處院落被納入征收范圍。在對安置補償標準進行協商的過程中,第三人土地儲備中心與王女士并未達成書面遷拆安置補償協議,于是雙方便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住建委”)申請裁決。隨后,住建委作出被訴行政裁決,以王女士的兒媳、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不符合此次拆遷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中確定安置人口為由,將王女士一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五人。對此,王女士十分不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相應的行政裁決。
該案件經兩審終審,一審法院認為,王女士的兒媳與孫女的戶籍遷入時間均在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被訴的行政裁決對在冊人口為5人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王風俊的訴訟請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指出,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入戶、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的規定,王女士兒媳因婚姻原因入戶,其孫女因出生原因入戶,不屬于上述條款中規定的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的范圍,不屬于因擅自辦理入戶而在拆遷時不予認定的范圍。據此,被訴的行政裁決將王女士該戶的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的行政裁決,并責令區住建委重新作出處理。
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為防止國有財產流失,需要對被征收人采取較嚴格的確定標準,實踐中,通常以所在地區的戶籍作為認定標準,從理論上來講是無可挑剔的。但基于實施情況的復雜性,很多被征收地區的村民的戶籍不在本村,毫無區分地將其排除出被征收人的行列是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的。那么到底在什么情況下,被征收人的戶籍不在本村,但是應當屬于安置補償的范圍呢?
圣運律師指出,盡管在農村地區土地與戶籍存在較為緊密的聯系,很多地區在征地時會以戶籍確定安置補償對象,因此,如果戶籍不在本村的話安置補償時很有可能受到影響。但由于事實情況的復雜性,有幾種身份在農村征地補償安置時一般應予以特殊考慮,一是外嫁女,二是參軍前為本村村民的現役軍人,三是就讀高校前為本村村民的在校學生,四是服刑后返還原籍及正在服刑的人員,五是長期外出務工的本村村民。對于以上幾種身份,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屬于安置補償對象。
各個地區為幫助征收部門更好地確定安置補償對象,在本地出臺的補償管理辦法中,相繼作出了規定,如《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被納入安置補償范圍,但戶籍不在本村的村民,除了原戶籍在本村,但因正在服兵役、上學、服刑的原因戶籍遷出,還包括合法宅基地使用權人、戶籍在本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含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因政策原因導致戶籍無法遷入的人員,以及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后至區人民政府在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獎勵期內的新生嬰兒。在本案中,當事人王女士的兒媳以及其孫女就屬于合法宅基地的使用人,但因政策原因導致戶籍無法遷入的人員,因此,應當屬于房屋安置對象,
又例如《杭州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第二十條對安置人口的確定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使被補償人家庭成員在當地雖無常住戶口也可以被計入安置人口除了正在服兵役、上學、服刑的原因戶籍遷出的村民外,還包括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以及在戶口所在地無人贍養,并在被補償房屋范圍內實際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補償人雙方父母。由此可見,實際居住生活情況才是征收部門判定對方是否屬于安置補償對象的標準。
此外,由于戶籍作為安置補償對象確定標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地區便選擇房屋的所有權人作為安置補償對象的確定標準。例如某地區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此,只要是房本上記載的權利人,無論戶口是不是在本村,都是安置補償的對象,
圣運律師提醒大家,戶籍的所在地確實會對大家獲取房屋安置補償產生一定影響,但這并不代表,戶籍不在征收地塊,就一定不屬于安置補償對象,能夠獲得補償要根據大家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因此,如果大家因戶口問題沒有被納入安置補償范圍,大家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確認自己是否具有安置補償主體資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