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維權,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維權,農村土地征地補償各個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一般由當地省級機關制定。土地被國家征用賠償的數額應當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因此具體的數額需要到當地的政府相關部門
農村土地征地補償各個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一般由當地省級機關制定。土地被國家征用賠償的數額應當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因此具體的數額需要到當地的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一、機場征地補償新標準是什么
1、占用土地和涉及房屋拆遷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并按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給予土地征收補償和按地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等地上物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2、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征地補償辦法是由哪些項目構成的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包括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和裁決等。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法律程序解決糾紛。行政訴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司法程序,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由政府協調或裁決,民事訴訟可用于非法占地等情況。
法律分析
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拓展延伸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解決方法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解決方法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實現。首先,當發生糾紛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和談判解決爭議。協商過程中,雙方應充分表達各自的訴求,并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考慮尋求第三方調解。第三方調解可以由相關部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調解委員會等機構提供。調解員會公正、中立地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如果調解無果,糾紛可以提交法院解決。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結語
針對農村征地補償糾紛,解決方式包括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和裁決等。具體處理方式應根據案件特點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司法程序,征地補償裁決則由地方政府協調或裁決補償標準爭議。在征地糾紛中,除了行政訴訟外,也可以考慮采取民事訴訟程序,如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1、申請裁決的范圍申請裁決可以對年產值補償標準、倍數補償標準、附著物補償標準三項申請裁決,只要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2、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申請中應該說明認為補償太低的事實依據。
第二步: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應該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3、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4、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以上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貴州省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什么的相關知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一個很重要的標準,在土地征收的時候,要按照相關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大家還有相關的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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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延辰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