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債權人哪個是借錢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哪個是借錢的,債務人欠債權人的錢。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
債務人欠債權人的錢。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一、如何寫借條才有法律效力?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后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采信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一般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1.定金
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占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為,其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
2.保證
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3.抵押
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4.質押
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后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質押享有出質物的占有權;債權人(質權人)收取出質財產的本息;債權人可以獨立對質押財產作出決定;在質押中,債權人具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5.留置
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為,此擔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分析:債權人并不是指借錢的人,而是出借款項的人,將錢借出的人;借款人指的是債務人,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返還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分析:借款人是屬于債務人,借款人是指向貸款人借款的人,借款人承擔如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責任。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法律分析: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分析:債權人指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簡單地說,債務人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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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一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