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施在即:認繳出資股東、公司、債權人權益影響分析》,2023年12月29日修訂的《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新法將對認繳出資的股東、公司、債權人等產生影響。其中,第五十四條和第一百九十一條的條款對律師實務影響很大,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在認繳期限屆滿前,股東享有期限利益,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未繳納或未全部繳納出資的原股東及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如公司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在特定的條件下,認繳出資股東也應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債權人A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申請法院執行立案,2021年3月18日經法院強制執行未發現被執行人B公司有可供執行的任何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務人B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張某,股東為張某出資140萬、李某出資60萬,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65年12月31日,根據工商檔案和企業公示信息顯示實繳出資均為0元。
案件焦點問題:認繳出資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有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除外。本案中,雖然張某、李某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出資義務,亦未提交證據證明B公司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且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裁定終結XX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B公司屬于“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情形,故張某、李某的出資應加速到期,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綜上,A公司申請追加張某、李某為XX號案件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觀點:
筆者作為本案A公司的代理律師,追加認繳期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及九民會議紀要關于“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此為追加的前提條件,同時執行法院作出的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終本裁定或者財產調查結果可以作為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證據,被執行人或者被申請追加的股東提供充分證據證實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不會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作者簡介:喬勝利律師,專注于辦理期貨、知識產權、金融合同、人身損害等民商事案件。
---案例索引:(2021)魯02執異687號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一)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
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記載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并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后,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8、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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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新《公司法》實施在即:認繳出資股東、公司、債權人權益影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