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買賣糾紛怎么辦,集體土地買賣糾紛怎么辦,法律主觀:處理農村 宅基地買賣糾紛 的途經有: 1、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處理,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
處理農村 宅基地買賣糾紛 的途經有: 1、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處理,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對農村集體土地逐一登記并依據大數據提供的技術條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以此為前提,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主體,分清責、權、利,為今后處理各種涉及到的農村集體土地方面的利益沖突奠定真實的基礎和有效的參考依據。建立多元化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機制。視不同的糾紛,采取民事處理和行政處置分別加以解決。結合我國廣大農村所奉行的“中庸之道”的現實,針對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政策在農村地區貫徹并不徹底的實際,堅持協商調解是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主導思想,主要用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集體土地與農民土地之間所存在的界定不明確、產權不清晰的問題。在解決的過程中,既要公正,更要客觀,以秉承讓利于民的原則為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變土地原有的現狀。
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功可以起訴解決。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法律分析: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個人不單獨享有所有權,所以,你要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即使說可以的話,那也得先取得大伙的同意。不過,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一般不可以買賣,農村土地屬于集體用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因此不可以買賣,但可以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自由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糾紛處理解決方法如下:1、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2、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因承包土地流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于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1、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2、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3、用地手續不完備;4、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5、國家政策體制變動;6、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7、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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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婉晨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