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拆遷補償分割糾紛怎么審理,共有物拆遷補償分割糾紛怎么審理,對于共有物拆遷補償分割糾紛,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房屋拆遷,是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
對于共有物拆遷補償分割糾紛,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拆遷,是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一、拆遷安置協議怎么寫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訂立協議的主體。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筑面積。
(3)補償安置方式。
(4)貨幣補償金額。
(5)搬遷期限。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處理。
(8)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還須注意如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調換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層次和房屋交付時間等事項,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根據建設情況約定過渡期,并遵守過渡期的約定。
二、農村房拆除補償標準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進行各種補償。一般來說,有: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的損失由房屋的結構和折舊構成,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拆遷補償費用于彌補被拆遷人臨時住房或臨時居住的不便。鼓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房屋拆遷人主動協助房屋拆遷或放棄某些權利,如自愿移居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決定當地人民政府。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和安置房搬遷的新的定價公式如下:房屋拆遷補償價格=住宅基準面積補償面積基準面積+安置房重新定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后,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會按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必須要先進行庭審準備,確保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只要在法庭調查之后確定無異議就可以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給予的判決結果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提起上訴,這樣才能確保到自己的權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農村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合同。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綜上所述,對于商鋪的拆遷,應該在維權技巧當中保證自己不吃虧,所以拆遷協議一定要仔細的進行確認,而且對于拆遷補償也要堅持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的方式,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補償協議是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這類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屬于最高法院規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項合同糾紛中的第83小項。
只有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二、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2、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 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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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夏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