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購買了同村人的一套房屋,高高興興入住四年多后,征收方卻將房屋拆除了,村民委托律師維權后,征收方竟辯稱村民購買的住宅屬于案外
村民購買了同村人的一套房屋,高高興興入住四年多后,征收方卻將房屋拆除了,村民委托律師爭取合法權益后,征收方竟辯稱村民購買的住宅屬于案外村民在其宅基地上開發所建的房屋,該房屋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屬于小產權房……村民能爭取合法權益成功嗎?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田女士是河南某村村民,2014年6月8日,田女士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為166㎡的房屋一套。該房屋同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開發建造的。2019年3月18日,征收方發布《關于對XX村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內房屋征收的決定》,田女士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
2019年4月15日,田女士與同村村民四人一同對征收方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征收方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決定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判決已經生效。2019年12月26日,征收方組織人員對田女士的上述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
田女士向律師咨詢,律師認為,生效法院判決已經確認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違法,但征收方未停止實施房屋征收行為,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未給予田女士合法補償的情況下,拆除涉案房屋,違反了法律規定。2020年4月7日,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不料征收方辯稱,雖然其在拆除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到位之處,拆除行為存在瑕疵,但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認定征收拆除行為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并且田女士購買的住宅屬于案外村民在其宅基地上開發所建的房屋,該房屋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屬于小產權房。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征收方在田女士未就涉案房屋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未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且未經申請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超越職權自行拆除房屋,應確認違法。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田女士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遇到類似情況,建議村民第一時間咨詢專業拆遷律師,爭取合法權益要趁早,律師在征收早期階段介入,會占據主動權,并可以通過與征收方談判等方式為村民爭取最大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