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土地被征收,12間房屋及一個4畝果園相繼被拆除,兩年內輾轉奔波,但未能得到合理賠償。幸好張先生委托了律師,經過一審判決、
安徽張先生在某區有宅基地一處,建有房屋12間,并經營了一個4畝多果園,栽植了3500棵果樹。2013年,征收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征地批復、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及補償安置方案等,張先生的土地、房屋及附屬物均被納入征收范圍。
2014年3月26日,征收方與社區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但與張先生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14年5月4日,某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認證結論書,對張先生的涉案房屋及地面附屬物進行了價格認證。2014年8月6日早晨,征收方組織拆除了涉案房屋及地面附屬物。2015年11月19日上午,征收方向張先生公證送達補償款,張先生拒收后,征收方將補償款公證提存。2016年11月11日,征收方又對張先生的果園及果樹實施拆除。
為了保護房屋,張先生女兒在拆除現場喝汽油,房屋被拆除后,張先生通過媒體報道,兩年內多次找有關部門反映,但得到的答復是,拆房屋是個意外,是拆除違章建筑時不小心被挖掘機掛倒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先生找到了律師,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征收方拆除違法并要求賠償。
征收方辯稱,其已經依法對張先生的土地及地面附屬物進行價格評估,在無法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對評估的款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了提存,這足以證明征收方已經積極履行了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兩次拆除張先生的涉案房屋及果園違法,但法院認為,對于張先生土地被征收、房屋及果園被拆除的損失,征收方已經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公證提存,張先生可以隨時支取該部分補償款,至于張先生提出的其他損失,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駁回了張先生補償安置及賠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不服,上訴至安徽高院,安徽高院認為,張先生與征收方對于拆除涉案房屋違法的判決均未提起上訴,該部分判決已經生效,而一審判決對征收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補償安置職責問題,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因此,安徽高院裁定將該案賠償部分判決予以撤銷發回重審。
一審法院經過重審后,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張先生果園果樹的行為違法,征收方安置還原給張先生房屋面積680平方米,并賠償張先生附屬物、搬家補助費、過渡費等損失。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也就是說,征收方沒有自行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法定職權。
在此,王有銀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拆遷時,要做好防止征收方拆除的證據保全,遭遇拆除時要報警,保護好自身安全、不要做過激行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及時向律師咨詢,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