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與村委會簽訂《征地協議書》,被征收的土地均為精養魚塘,補償總金額為1730多萬元。之后征收方將征地補償款打入村委會賬戶,由村
江先生是江西某村村民,1998年,江先生以8000元的價格購買了村里的某處魚塘,其后一直用于魚塘作業。2018年10月12日,因道路工程項目用地需要,征收方作出《征地公告》,江先生購買的魚塘在此次征收范圍內。
2019年5月16日,征收方與村委會簽訂《征地協議書》,對道路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涉及到被征收的土地均為精養魚塘,補償總金額為1730多萬元。協議簽訂后,征收方將征地補償款打入村委會賬戶,由村委會代為發放至村小組成員賬戶。因測量面積不實以及采用2015年補償標準,江先生與征收方就涉案魚塘的征收事宜未能達成共識,一直未領取征地補償款。
2019年11月10日,征收方組織人員對江先生的涉案魚塘實施了填埋。江先生不服,委托律師于2019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請求確認征收方組織實施拆除涉案魚塘的行為違法。
江先生認為,征收方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形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拆除了其所擁有的魚塘,致使魚塘內生物死亡,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征收方辯稱,江先生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涉案魚塘在被征收前的性質為集體土地,屬于村委會所有,個人無權進行買賣,且個人承包期最長為二十年,涉案魚塘的轉賣過程歷經二十年以上,早已超出最長承包期,故江先生對涉案魚塘沒有合法權益。在填平魚塘前,涉案魚塘已經被征收,簽訂了《征地協議書》并資金撥付到位,故涉案魚塘與江先生無關。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征收方雖否認購買魚塘行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但其認可村委會代為發放征地補償款至原告賬戶的事實,并認為村委會已將補償款發放到位,故征收方提供的《征地明細表》能與江先生提供的《轉賣魚池合同》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涉案魚塘為江先生所經營,即江先生對涉案魚塘享有相應權益,而征收方未能提交未提交其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有關證據。因此,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對江先生涉案魚塘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有嚴格的程序,廣大村民如果遭遇違法征收,或者認為補償不合理,建議及時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咨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避免騰退和占地行為的發生。”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