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此農村婦女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是很正常的。 征地涉及的情況是各不相同的,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也是不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此農村婦女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是很正常的。
征地涉及的情況是各不相同的,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對于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論也是喋喋不休,為此,不少家庭也發生了矛盾,都想參與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中來,都希望能夠分得一些補償款,但是出嫁女的征地補償款究竟該怎么分配,下面我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二、“出嫁女”的范圍
在我國,“出嫁女”通俗的講就是指農村已婚嫁出去的婦女,又稱“農嫁女”、“外嫁女”。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是不能參與原集體經濟組織事務的,以后甚至都不能繼承其娘家父母的遺產。這樣的傳統的婚嫁觀念還牢牢占據著許多農民的頭腦,因此現實中也是極大損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權益。
而實際上,廣義的“出嫁女”范圍還應當包括:
1、嫁外村或城鎮但不遷出戶口的婦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戶口也遷入的婦女;
3、嫁出去后為分紅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4、嫁出后沒有生活來源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5、嫁出去后沒有遷出戶口就離婚的婦女;
6、遷回原籍的離婚婦女;
7、再婚“嫁入女”;
8、離婚后遷回娘家的婦女;
9、與“出嫁女”相關的人員,如嫁入本村的婦女所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計劃內、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現較多的是嫁出去后為分紅遷回原籍(包含“出嫁女”本人或全家)、離婚后遷回娘家及將與前夫所生子女戶籍一起遷入的情況。
分配征地補償款是有嚴格的標準和原則的,能否參與到分配中來,也是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家庭戶籍的情況來確定,戶籍中有的人,可以參與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否則是不可以的。參與分配補償款的任何一方都要嚴格遵守分配的原則,確保分配符合要求。
法律分析: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出嫁女具有村民資格是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權的前提條件,法律對征地補償費的所有權人及其歸屬的規定是明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滁淮高速征地補償的依據是什么
高速路征地補償標準是:高速路征地應當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一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企業征地補償標準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業征地補償的標準如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企業征地補償標準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業征地補償的標準如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耕地征地補償款怎么分配?
農村耕地征地補償分配具體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企業征地補償標準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業征地補償的標準如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該內容由 苑學寧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出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補償款的這一問題,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并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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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臨律-出嫁女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