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有權要求分配原村里的集體分紅嗎?,“外嫁女”有權要求分配原村里的集體分紅嗎?隨著農村集體經濟日益壯大,集體分紅的機會越來越多。有的“外嫁女”希望能夠分享原來村里的集體收益,可是目前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尚缺乏明確的指導文
“外嫁女”有權要求分配原村里的集體分紅嗎?
隨著農村集體經濟日益壯大,集體分紅的機會越來越多。有的“外嫁女”希望能夠分享原來村里的集體收益,可是目前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尚缺乏明確的指導文件。這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外嫁女這一特殊群體的身份認定,存在較大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那么“外嫁女”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來看這個案例。
孫女士是江蘇省阜寧縣某村居民,出嫁到城里,但戶口一直沒有遷出去。村委會將村里的土地承包給農場種植,每年收取固定租金。村委會計劃給集體成員分發承包分紅,預計每人分得8000元。村委會認為,孫女士屬于外嫁女無權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未將孫女士列入分配名單。孫女士不服村委會的做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享受集體經濟收益。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此,婦女在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孫女士結婚后,戶口留在原村委會,故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均屬于集體經濟成員,村委會無權拒絕對孫女士進行收益分配。綜上,法院判決,村委會向孫女士支付土地分紅款8000元。
外嫁女,作為一個戶籍仍在本村但已嫁至外村的群體,其身份認同和權益保障面臨著諸多挑戰。盡管她們在戶籍上仍然屬于原村集體,但由于生活居住地的改變,她們往往難以參與原村集體的經濟活動和管理決策。但是不能忽視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特殊地位,她們對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著不可忽視的貢獻,特別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外嫁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益。這體現了對女性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也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來源: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蘇0923民初2646號民事判決書)
外嫁女的責任地仍在本村,征地分紅基于本村戶口和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結婚未取得新承包地、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況下,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當然有,請注意戶口還在本村,就意味著外嫁女的責任地還在本村!一、征地分紅的基礎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紅的基礎是:本村戶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農村外嫁女的股份繼承權:是否應該擴大至子女一代?
農村外嫁女的股份繼承權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對于農村外嫁女來說,她們在婚后離開了原村莊,但仍然是該村莊的股東之一。因此,是否應該讓她們享有股份分紅,以及是否應該將這種權益擴大至她們的子女一代,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討論點。
一方面,支持者認為外嫁女嫁出去后,仍然保持與原村莊的聯系,應該享有與其他股東相同的權益。他們主張,外嫁女為了家庭的利益離開了村莊,為村莊做出了犧牲,因此應該得到相應的回報。同時,他們認為外嫁女的子女也應該享有這種權益,因為他們是外嫁女的血脈延續,應該與其他村莊成員一樣被平等對待。
另一方面,反對者則認為,外嫁女離開了村莊,已經失去了作為村莊股東的身份。他們認為,股份分紅應該是基于實際參與和貢獻的原則,而不應該僅僅因為婚姻關系而享有。他們擔心,如果擴大股份繼承權至外嫁女子女一代,可能會導致濫用和不公平的情況發生,損害其他村莊成員的利益。
綜上所述,農村外嫁女的股份繼承權是否應該擴大至子女一代,是一個需要權衡利弊的問題。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該考慮到公平、公正和可行性,確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這需要深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決策,以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結語
在制定農村外嫁女股份繼承權政策時,需要充分權衡利弊,確保公平、公正和可行性。外嫁女離開村莊后仍保持聯系,應享有與其他股東相同的權益,同時子女也應得到平等對待。然而,需防止濫用和不公平情況,損害其他村莊成員利益。政策制定應深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結合實際情況,以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分析: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應該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農民集體基于土地所有權而享有土地補償費,而農民則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分配該補償費的權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都應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額。故只要戶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即使是“外嫁女”,就應當有資格參與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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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外嫁女”有權要求分配原村里的集體分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