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與占用的區別,土地征用與土地占用意思是不一樣的。土地征用是我們常說的土地征收,征收的土地必須是集體土地。土地占用是土地歸誰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誰。那么土地征用與占用的區別有哪些?一、土地征用與占用的區別 通俗的講,征用就
土地征用與土地占用意思是不一樣的。土地征用是我們常說的土地征收,征收的土地必須是集體土地。土地占用是土地歸誰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誰。那么土地征用與占用的區別有哪些?一、土地征用與占用的區別
通俗的講,征用就是把農民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性質的,土地不再屬于農民,而是屬于國家的了。占用類似于租用或者借用,土地性質沒有改變,仍然是集體土地。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用。征用是指國家為了保證社會公共事業或者公益事業的發展,體現全社會的長遠利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對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一)征地必須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用;
(二)征地必須依法取得批準;
(三)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公告和公開;
(四)征用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占用是指為了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等,經依法批準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征用是什么
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
三、土地占用是什么
土地占用是指為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
(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土地承包法》第16條明確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依法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綜上,征用就是把農民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性質的,占用就是類似于租用或者借用,土地性質沒有改變,仍然是集體土地。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土地征用與占用的區別相關內容。
法律分析:土地占用和土地征收都是國家對土地資源進行管理和利用的措施,但二者的性質和目的不同。土地占用是指依法對土地進行暫時占用,并支付相應的土地使用費用,一旦占用結束,土地權屬還歸原有權利人所有。而土地征收則是指按照國家法定程序,對土地權屬進行變更,將土地從原有權利人處征用,目的是為了國家或公共利益服務。土地征收需要支付相應的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費用,并經過相關程序和部門的審核批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單位需要占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協商確定土地使用費,并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需要征收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協商或者強制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給予土地補償和安置。”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土地征收的用途應當符合國家規劃,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耕地保護的規定,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土地權益。”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相關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一、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如何確定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征地補償相關規定:
第九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補償安置按照本市城鄉一體化建設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本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高于本市的,執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按比例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和劃入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其分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安置補助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后有余額的,余額部分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統籌賬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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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征用與占用的區別,